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应有度
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委是“集体选择”供应商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评委是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的决定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相信大部分人能够做到公正无私,但不能排除个别人的随意行为。
由于评委打分依据的评分办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化,评委打分的主观性是存在的,有些评委确实也在利用自己的权力打“人情分”、“关系分”,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整体质量,而且也引起了一些无谓的纷争,扰乱了政府采购的秩序,影响采购机构的整体形象。
近期,在某市招标机构组织的一次UPS不间断电源设备项目中有这样的规定:本次招标采用性价比法,评分大项目及分值标准为:设备60分、服务及服务承诺20分、设备应用情况10分、注册场所及注册资金5分和配电方案5分。在这个评分标准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为:设备项目54分(7~60分),服务及服务承诺16分(5~20分),设备应用情况0分,注册场所及注册资金0分,配电方案5分(0~5分)。评委自由裁量权总分值达75分,占总分值的75%。
这个项目的评标结果呈现了几种不太合理的现象,首先是对同一投标人,不同的评委给出了差别较大的不同分值,高低相差45.6分,另外,有的评委给出的分值一直较高,有的评委给出的分值则一直较低,最后,还出现了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为什么同样的评分标准,同样的投标文件,不同评委会给出不同的分值,甚至给出了截然相反结论呢?就是因为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因为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同评委对评分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必然存在较大差距,因为自由裁量权太大,评委的给分中就很容易隐含人情分、关系分。
因此,评分标准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不宜太大,以免难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而且一旦出了问题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带来困难。
如果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超过20%),在计算每个投标人投标最后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别评委不公正评分对评标结果所产生的影响。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鉴于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察觉,是在合法的外衣包裹下的“合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差异性等多重特点,控制程序与实际操作相对困难。要对评委的工作作出真实性、客观性的评定,必须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采购人员参与监督,同时也要谨慎从事,讲求原则性与灵活性,检查与纠偏都要有充分的证据,避免打击评委评标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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