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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单一来源采购须走好平衡木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凹 凸  发布于:2012-02-15 12: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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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单位想要对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是政府采购主管部分时常遭遇的“难题”。采购人要求实行单一来源的理由是否充分?该不该批?专利产品是否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这一系列问题往往需要管理部分再三权衡。
  
  以某省一个上千万的系统集成及运维的服务类项目为例,采购人多次找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理由是该项目经中央相关部门视察过,是被要求向全国推广的项目,一定要保证与原样品一样,而且提出,该产品中有一定的技术专利。
  
  这样的项目以及这样的情况对于政府采购从业者来说,并不鲜见。不过单就这个项目来说,采购单位的单一来源申请理由不充分,而专利产品是否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同样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在这个项目中,专利部分不超过项目采购金额的10%,根据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网上公示,最终管理部门同意将其专利部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政府采购工作者来说,在做好依法依规执行法律的前提下,还要注重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要努力让各方当事人了解和理解政府采购;其次是需要做好服务与采购实际工作,不能简单地拒绝采购人,也不能简单地说这样不行,而是应该告知他们为什么不行,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不一定非要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却同样可以达到充分竞争的效果;最好就是需要用实际采购效果让采购单位放心,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采购项目无疑是打消采购人顾虑,使其充分理解和认可政府采购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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