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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采购项目合理使用厂商授权有利于充分竞争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罗 瞻  发布于:2012-02-22 10: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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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专家认为,投标人只要是某个产品认定的年度经销商,

具备某项产品的销售资格,就应该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一些成熟的IT采购项目,经销商投标“有权即可”的做法值得借鉴

    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IT项目负责人近期遇到一件烦心事,该机构组织了一个服务器采购项目,由于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特殊性,满足投标文件前来参与投标的企业只有几家,其中2家还是属于同一品牌的经销商。随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名前两名的恰好是这一个品牌的两家代理商,只不过第一名和第二名之间相差30万元报价,最终中标的无疑是报价低的这家代理商。

    本以为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可是事情却出现了变化,中标通知发出之后,排名第一的经销商突然提出自己无法履行合同,其给出的理由是没有取得该次项目的厂商授权文件,无法从厂商那获得产品供货支持,按其逻辑,应该顺推第2名,也就是价格高出30万元的另一家代理商中标。

    关于“厂商授权”这一问题,该机构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分析,并和采购单位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决定取消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重新招标,最终另一品牌抓住机会,以相对实惠的价格中标。项目虽然最终完成了,但是对于厂商授权的科学把握却值得思考。

    为买到正品加“保险”

    厂商授权即制造厂商同意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在许多采购人看来,要求“厂商授权书”最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这纸授权是“定心丸”, 它可以以最简便的方式证明所购货物的“出身”;另一方面,它也是“护身符”,有了这张“厂商授权”,就能充分证明选择中标商的合理性。一旦有人提出疑问,那么只需一句“没有厂商授权,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就是最好的解释,这也是“厂商授权”得以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

    但是,深入分析一下,这种看似正当的理由又似乎经不起推敲。除了少数专业性极强的设备之外,国家已经针对常用消费品制定了相应的“三包”法规,目前已有家电、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规定”。“三包”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责任归属机制,“谁销售谁负责三包”,所以,“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是有明确的责任人承担的。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和大众消费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其实并无实质性区别,两者都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只不过资金来源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同。以普通电脑采购为例,绝少有大众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厂商授权”,人们更多地关注所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质量如何、价格高低,即便是批量采购亦如此。

    因时而异活用厂商授权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从业者在IT采购项目中开始了新的尝试。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介绍,采购中心近年来正在尝试逐步取消厂商授权,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围标,防止采购中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他认为,厂商授权和售后服务并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商中标以后,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服务作出承诺。

    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明确规定保修期限等,而且大部分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是分开的,只要购买的是原装正品,具有出厂的序列号就能够保修,而不需要出示厂商授权书。他指出:“青海省逐步取消厂商授权,并没有发生中标供应商质量不过关、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而从2007年开始,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在其代理的项目中逐步推广使用一份新的“原厂授权书”,这份授权书备注:“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国外品牌产品,可以由该品牌产品在国内的有权经销商出具授权,有权经销商包括该国外品牌的国内经销商、地区总经销商及获得他们直接授权的经销商。”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针对该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取消了大多数办公自动化产品的厂家授权限制。这些产品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交换机、路由器、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UPS、投影仪、移动硬盘、U盘、网络设备等相关产品。

    对于这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出现一些制造厂商通过对投标人的授权限制来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取消部分产品厂家授权限制,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有效竞争,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平台。

    “有权即可”促进竞争

    业内专家建议,在IT采购项目中,应当力求配置通用化,符合市场上的标准配置,而非少数几家甚至仅有一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以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防止串标、陪标。应当充分引入品牌竞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的不同代理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相关部门不仅可以拒绝付款,该投标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原来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投标人只要是某个产品认定的年度经销商,具备某项产品的销售资格,就应该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没必要多找麻烦、人为地制造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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