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标供应商流程不可少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佚名 2009-08-27 10:56:13


案例:复评后的质疑上升到了投诉

受采购人委托,某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就其所需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2007年3月1日,该公司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中标公告。根据该公告,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为此次医疗设备采购的中标人。

3月2日,投标商某药械采供站(以下简称药械采供站)就此公告提出质疑,认为公告中标人深圳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公司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通知质疑人药械采供站和与质疑事项有关方深圳公司携带样机于3月22日参加复评,深圳公司按时向评标委员会演示样机、接受询问,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在核查样机的基础上作出复评意见。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评,中标结果应为排名第二的药械采供站。深圳公司对这个复评结果不满,于3月31日提出了质疑;4月30日,深圳公司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深圳公司在投诉中称,招标公司未按期答复。招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说,3月22日复评后,招标公司3月31日收到深圳公司关于评标“复议”结果的质疑书,招标公司依据3月22日评标委员会意见于4月9日形成了书面答复函,复函首页上写有接收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据其称由工作人员传真至深圳公司员工处,但深圳公司称至今尚未收到,此问题双方存在争议。

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的调查中,深圳公司称,招标公司在通过网络发布中标结果后未向其下发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解释说,他们本想次日就给深圳公司发中标通知书的,没想到第二天却收到了药械采供站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所以他们才没给深圳公司下发通知书的。

点评: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公司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就应该向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通知书。另外,招标公司对深圳公司的质疑答复函没有按时采用妥善的送达方式,事后也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因此,质疑上升到投诉就在所难免。事实上,在先前药械采供站提出质疑后,招标公司也没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友情提醒:上述案例中通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评”的方式有待商榷,因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评标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但在中标结果中已经进行了公布。这个时候再让评标委员会的这些成员进行同一项目的评审,其公平性、公正性是很难保证的。因此,“复评”方式最好别轻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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