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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辉/整理  发布于:2020-04-01 13:42: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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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4月20日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种类型。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每小时的无人机。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征求意见稿指出,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电子围栏,在开机启动时自动检测更新飞行空域划设信息,具备飞行区域限制及警示功能,防止靠近、飞入或飞出特定区域,满足空域管理相关要求。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企业及其生产的民用无人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行业管理,对民用无人机产品开展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制定民用无人机相关生产制造标准,建立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民用无人机,是指动力驱动,具备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条 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种类型。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每小时的无人机。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第六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产品识别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并在民用无人机上使用识别码。
 
  生产企业应当将民用无人机产品识别码写入民用无人机不可擦除的芯片存储区,并在机体、外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电子围栏,在开机启动时自动检测更新飞行空域划设信息,具备飞行区域限制及警示功能,防止靠近、飞入或飞出特定区域,满足空域管理相关要求。
 
  第八条 微型无人机应当能够在飞行过程中通过wifi、蓝牙等方式,自动广播其产品识别码和飞行状态信息,以便在飞行过程中易于被其他设备发现和识别。
 
  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能够在飞行过程中自动向国家监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以及产品、登记、驾驶员等监管信息。
 
  第九条 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在链路丢失、动力不足等情况下,应当具有自动采取返航或者减少对地面人员及建筑物造成伤害的其他应急措施。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备低电压、低燃油报警功能,在飞机低电压、低燃油及遥控系统低电压时进行警示。
 
  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中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相关通信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中所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要求。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及其系统使用的无线电遥控及信息传输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民用无人机频率使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数据传输系统、测控链路、云系统、应用操作软件等,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地图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要求,做好信息安全防护,防止民用无人机链路非授权访问。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及应用系统、软件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机投放市场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完成产品安全性能合格检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应当按照要求纳入适航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其民用无人机产品外包装或者机体的明显位置提示守法运行要求或防范风险提示。
 
  民用无人机机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明确标注民用无人机产品类别。
 
  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对完成产品安全性认证或者已适航的无人机产品进行改造,改变其空域保持能力及飞行性能等的,应当重新对其产品进行认证或者适航。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民用无人机产品出厂时,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报送无人机产品识别码信息、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信息及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等。
 
  第十九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民用无人机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的需要
 
  无人机属于新兴产业,融合了飞行器及电子产品等高技术产业特性,社会使用需求广泛,近年来发展迅猛,市场保有量激增。针对应用潜力巨大、运行风险增加等无人机产业发展面临的复杂局面,通过在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阶段规范和明确“一机一码”、“电子围栏”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安全飞行创造条件,更好地释放需求潜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防范民用无人机运行风险的需要
 
  民用无人机在低空或超低空运行,飞行速度相对较慢,雷达反射面积小,难于被发现和有效监管,这使得民用无人机运行对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保障、重点要害目标保护、航空器正常飞行活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巨大风险隐患。亟需通过明确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要求,提高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源头上减小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造成的风险隐患。
 
  (三)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无人机黑飞、扰航等违法运行事件频频发生。而目前我国针对不同类型民用无人机产品,缺乏统一的发现识别、跟踪等规范性技术要求,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亟需通过在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环节明确对产品的识别和跟踪要求,以便解决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和定位等问题,为提高无人机安全监管能力提供手段和支撑。
 
  (四)促进民用无人机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的需要
 
  对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涉及生产制造、市场流通、飞行运行等多个环节,需要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同发力。通过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从生产端对民用无人机进行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形成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与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公安部、民航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于2019年5月正式开展,历经框架起草(2019年5月-8月)、研究论证(2019年9月-10月)、修改完善(2019年11月至今)三个阶段,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成立起草组,形成基本框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起草组,就国内外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无人机生产制造的管理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和梳理,形成基本框架。二是开展调查研究。起草组先后赴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调研,邀请行业内外专家就《管理办法》的法律授权、“一机一码”实施范围等问题召开了四次专题研讨会,研究提出无人机制造过程中需满足的产品安全性要求。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等相关部门意见,与无人机生产企业代表进行了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组织认真研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沟通达成一致。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民用无人机的定义和产品分类。将动力驱动,具备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为民用无人机,并按照运行风险,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微、轻、小、中、大五型。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产品识别码和电子围栏,并易于被识别和发现。提出生产企业须对民用无人机产品进行赋码,无人机产品应当具备电子围栏、具有飞行区域限制功能,能够主动广播相关信息,易于被发现识别和监管。
 
  第九条,明确民用无人机需具备应急处置能力。提出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在遥控链路丢失或动力不足等情况下,应采取返航或降落等相关措施,避免对地面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失。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电信设备进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频率使用等管理要求。提出接入公用电信网的民用无人机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型号核准,民用无人机应合法使用相关无线电频率。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民用无人机相关的软件及信息安全要求。提出民用无人机相关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含有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无人机企业应做好信息安全防护,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明确产品检测责任。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中、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认证。
 
  第十六条,明确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飞行风险警示。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或明显位置提示守法运行,并依法在机体上标注产品类别。
 
  第十七条,明确产品改装要求。提出未经许可不得改变其空域保持能力及飞行性能,对已完成适航或认证的民用无人机产品进行改装,应重新进行适航或认证。
 
  第十八条,明确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将无人机产品识别码等关键信息通过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明确企业的自查责任,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明确罚则。提出违反《管理办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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