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参考品牌于法无据于情不公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3-10-18 09:31: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文件中能否提供产品参考品牌"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不少人认为,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参考品牌,但只要明确不限于参考品牌即可。
但笔者认为,招标文件中不宜提供参考品牌,即使每种产品提供多个参考品牌,也是不妥的。
首先,于法无据。笔者查阅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协议》等许多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虽然文字描述上各有不同,但基本意思都是拒绝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参考品牌,即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倾向性、排他性内容。如《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都强调政府采购应该"公平、公正"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提供参考品牌就违背了这两个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协议》对此规定得更为详细,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不应该根据某个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特定来源、生产商或供应商规定技术规格。"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参考品牌,实际上隐含了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尽管有人以《政府采购协议》的例外规定--"除非没有其他准确的方法来规定采购条件"为"挡箭牌",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包含或对等品"之类的文字,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采购人的倾向性、排他性意见。
其次,于情不公。一般情况下,每种产品都有许多品牌,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写上了A品牌,那就是对B、C、D……品牌的歧视,即使在提供参考品牌时强调该品牌仅供参考,还是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既然是仅供参考,那么这项内容还有意义吗?从这一点上来分析,所谓的参考品牌,实际上就是采购人的意向品牌。最近了解到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某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参考品牌,因此,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即招致供应商的质疑。后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澄清公告,强调参考品牌仅供参考,并称只要投标人提供不低于参考品牌的产品,采购人都能接受。但据了解,该参考品牌的同类产品的价格都远高于该参考品牌,也就是说,该品牌成为事实上的唯一品牌。后来,该项目的中标产品确实为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参考品牌。最终,采购代理机构遭到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经过上述分析后,笔者认为,招标文件中不宜提供参考品牌,因为在这里面,所谓的"参考",实际上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考了。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根据使用密度对配备数量设限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武警四川森林总队被装拆改竞争性谈判公告
- 厦门务实-公开招标-2015-WS313中洲滨海城配套学校学校视频监控等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 常德广电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全景演播室灯光、视频等设施及安装服务采购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 平山县公安局执法场所音视频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 江西省宏国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乡县妇幼保健院全麻麻醉机、麻醉视频喉镜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采购无线电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的中标结果公告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2016年市经济信息化委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盐池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盐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数字化加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临汾市尧都区拘留所信息化设备购置项目(二次)中标公告
- 长乐市鹤上镇卫生院全数字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公开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