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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协议供货宜早不宜迟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文 刀  发布于:2011-03-16 11:44: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与前一年的12月相比,每年的1月至4月是政府采购的波谷。这期间,采购次数和采购金额在全年各个月份当中几乎是最低的。协议供货是IT采购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国采中心每年通过协议供货完成的信息类产品采购金额超过IT采购总金额的70%。从全国范围看,IT协议供货在各地IT采购中所占规模超过50%没有悬念。毫无疑问,要消除IT采购的“波谷”首先就要解决协议供货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效果尽量避免发生“波谷”现象。

  形成“波谷”的因素很多,其中固然有采购预算获批时间迟、我国财政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但在这些客观因素外,协议供货采购本身也有可以调整和完善的空间,可以通过完善采购形式提升采购效果,避免采购项目“扎堆”。

  协议供货招标时间偏晚是形成波谷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集采机构不断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的监管力度,但协议供货最高限价调整的滞后性很难从根本上消除。3月份往往正是协议供货周期的末端,一方面采购人可能受制于新预算尚未获批,无法实施采购;另一方面最高限价调整之后产生的价格偏高问题也会影响采购人的采购欲望。

  从提升采购效果和效率的角度看,协议供货招标时间也应适当提前。众所周知,项目越是扎堆,集采机构在短时间内服务采购人的压力就越大,服务质量往往也会受到影响。协议供货招标时间较晚,导致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时间分布不均,不利于集采机构更好地服务采购人。而且,采购项目扎堆在增加集采机构工作量的同时也不利于集采机构对协议供货进行有效管理。

  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角度看,将协议供货招标时间提前,有助于政府采购活动与节能清单、环保清单实现无缝对接。IT采购活动受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的影响巨大,清单更新之后只有尽快反映到协议供货采购中才能充分体现清单的作用。问题是,清单的更新时间是1月和7月,每半年更新一次,而协议供货采购的时间和清单更新时间并不合拍。如果在4月份进行协议供货招标,前一期协议供货的最后三个月面临着随着清单更新调整品目的问题,4月招标的协议供货要在3个月后随新一期清单调整品目。协议供货品目随清单更新不断调整不但大大增加了协议供货产品的管理难度,也难以保证绿色采购制度的落实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实现绿色采购政策功能采用的清单制度本身就在产品更新方面存在滞后性。新产品从推出到入围清单很可能滞后2~8个月,再加上协议供货产品调整的滞后,节能产品从推出到入围清单,再到入围协议供货,整个周期甚至有可能会超过一年。在技术日新月异的IT行业,绿色产品“推出超过一年后还算是绿色产品”都要打一个问号,采购这样的“绿色产品”自然也无法保障绿色采购的效果。

  从以上这些方面看,IT协议供货的招标时间最好能够适当提前,并与指导IT采购的其他政策接轨,这样才能让协议供货发挥应有的功能、切实提升IT采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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