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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本国货物≠法理本国货物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本报评论员  发布于:2010-03-17 09:2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台标有“戴尔”商标的笔记本电脑,任何人一看见就会下意识地得出“这是洋货”的结论。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按这个规定来衡量,戴尔笔记本应该算是本国货物,因为它是在戴尔厦门工厂里生产的,产自中国境内,自然是中国的本国货物。
  
  尽管从法理上说得通,但广大用户在心理上还是不能接受一些国外著名品牌瞬间成为本国货物的事实。
  
  什么是本国货物?这个问题从《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初就一直讨论,但到现在仍没有定论。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我国为何要支持本国货物。只有基于这点,才能清晰地定义本国货物。
  
  我国政府采购支持本国货物的政策最初是仿效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上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历史上最大、历时最久和危害最烈的经济危机。为了克服危机,美国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其中立法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调控方式。《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该法最初制定的宗旨就是为了“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美国积极利用该法来保护本国工业,例如,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之义务。扶持本国货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进就业。
  
  从促进就业这个角度而言,国外企业在华开设工厂一样可以雇佣中国工人,提供大量就业机会,从这个目的出发,我国确实应该给其国民待遇。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与1933年的美国国情相比,我国十分迫切地需要引进外资,扩大生产,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给予外资在中国的产品以国民待遇,势必会影响我国的中长期发展。外资企业在华生产产品可以带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就业,而且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还包含了其他很多方面的工作,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居于这个理由我国无法把外资企业拒之门外。
  
  扶持本国货物的另一目的是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就要求不仅产品的组装在中国完成,零件也要实现国产化。《购买美国产品法》就规定美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标准:1.美国境内制造标准,即国内最终产品是美国境内开采、生产或制造的最终产品。2.国内原料成本(含运输成本和关税)标准,即最终产品中在美国开采、生产、制造的原料成本超过最终产品所有原料成本的50%。
  
  但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与当时的美国有所不同。
  
  首先,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已经是世界技术强国,飞机、电报、电话、无线电等当时的高端技术都是美国人发明的,基本不存在自己无法生产的产品零件,而我国目前充其量是个制造业强国,很多关键零件都无法自己生产。如果用50%的国内增值比例来衡量,那现阶段很多本国品牌、本国制造的产品都不能算是本国货物了。
  
  选择什么样的本国货物界定方法,关键在于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扶持本国货物的政策目的。从目前的情况看,外资在我国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完成“本国货物”任务方面不逊色于我国的本国品牌的产品。因此,尽管从心理上我们没法接受它的“本国货物”的地位与身份,但是从法理上讲,它依然是现阶段的本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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