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协议供货呼唤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报》先后分四期对近期开标的省级协议供货进行了盘点,发现协议供货采购制度虽然不断更新,创新点却始终集中在周期、评标、品目等环节。
虽然这些创新的做法都有其道理,也能够解决采购中的实际问题,但各地做法往往却大相径庭,始终缺少操作规范和理论依据,也难以把成功经验广泛推广。可以说,规范协议供货就只少一个标准。
各省级集采机构协议供货的采购周期普遍缩短,其中以三个月为周期的超过了50%。以往协议供货中标结果有效期往往为一年,其间可能根据政策变动进行补充招标;现在大多数集采机构都认识到缩短采购周期可以加强竞争、提高采购效率。但并不是各个集采机构都认同将3个月作为采购周期,比如安徽省根据产品品目不同将协议供货有效期分为两档,四川省协议供货的有效期则长达两年。
对于哪些产品该纳入协议供货,各集采机构的做法往往是自己根据采购人需求进行主观判断的。
思路没错,但问题是没有判断产品应该纳入协议供货的条件。各地采购人的打印耗材使用量和购买频率应该相似,但仍出现了有些地区将其纳入协议供货,有些地区却取消耗材协议供货的尴尬局面。出现这种局面绝对不是政府采购和谐、高效的体现。
协议供货实施几年来,集采机构努力在各个环节实现突破,形成了今天各种创新做法层出不穷的局面,但引起的争议也越来越多,缺乏标准和评判依据的各种创新举措屡屡遭遇挑战。因此有不少人呼吁,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协议供货相关条款,给协议供货提供一个最佳执行标准。
千呼万唤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人们带来了希望,其中明确规定了协议供货采购的地位和方式。令人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仅限于此,描述的大多是逻辑性和原则性问题,缺乏实际操作流程和规范。
协议供货正在集采机构的摸索中发展,距离成熟只有一步之遥,需要的正是标准。当相关操作标准和规范出台的时候,协议供货采购必将比今天更加高效和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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