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权力当限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中第五十九条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采购人的权力,但是也带来了一个弊端,那就是让采购人以此否定采购的评审结果。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认为,在很多时候即使没有类似的规定,采购人也时常会影响甚至推翻采购结果,在无法达到目的的时候甚至会废掉整个采购项目。甚至有的时候,不是因为价格问题,只是因为买的产品不合意就故意不签采购合同,这让供应商叫苦连天。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认为,长期以来,政府采购的监管一直比较关注供应商违规现象,实际上供应商不仅受到严格监管,违规带来的损失也比较大,在一两年之内丢掉政府采购资格不说,还要承受违规行为对其品牌知名度的影响。但是采购人违规却没有惩罚措施,采购人违规代价是什么?比如“采购人不能提出倾向性需求,可是如果提了应该怎么办?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可一旦发生此类问题只要把标准降低了就能解决问题吗?采购活动已经开始了,采购人一句话就把活动终止,应该得到处罚吗?采购人不签采购合同或者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我们拿他们怎么办?各种案例说明,采购人的权力很大,但责任却难觅踪影,如何处罚更找不到法律依据。
魏承玉还同时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如果再赋予采购人推翻采购结果的权力,已经存在的问题就更加严重了。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是平等的参与者,如果采购人因为买的产品不喜欢就推翻采购结果,供应商能否因为销售的价格不理想也推翻采购结果呢?
政府采购专家、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采购人应该和供应商同样拥有质疑和投诉的权力。比如可以质疑采购的程序是否完整和公正,可以质疑价格分数是否太低、价格分数计算公式不合理,或者技术指标是否过低,但是如果采购程序是合法公正的,采购结果也就是合法的,没有理由推翻。
魏承玉认为,只有采购人真的有特别过硬的证据证明采购价格大大高于市场价格,监管机构才可以考虑推翻采购结果。如果不是价格问题而是产品本身的问题,那是绝对不应该更改的,因为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评标方式是采购人事先已经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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