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滨公园中心区域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江滨公园中心区域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下载):0835-1501G17N0751
2、采购项目名称:江滨公园中心区域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
4、采购项目概况:
在清城区江滨公园及周边增加38个立杆监控点共62个监控探头,包括14个高清高速球机、10支低照度高清固定枪及38支红外高清固定枪,高清要求达到1080P,在110指挥中心会议室部署2*3 55寸高清大屏幕拼接显示系统,要求单屏支持1080P高清显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实施和初步验收。初验后试运行30个工作日。若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达到采购方要求,则在试运行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1、详细内容:请阅“采购项目需求书”;
4.2、采购范围:国内产品及服务;
4.3、付款方式:项目合同签订后付20%,项目完工后付30%,项目通过验收运行一个月后付45%,扣除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六年。
5、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5.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6、合格投标人要求
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款的规定:
6.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6.1、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有效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
6.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6.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进行投标;
7、公示媒体及日期
7.1、公 示 期: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7.2、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7.3、补充媒体: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网(http://121.8.166.90/)
8、报名登记及获取招标文件
8.1、报名地点及期限:于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清远市新城银泉路社科大楼五楼(现场报名)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至11:30,14:30至17:00;
8.2、文件售价:¥200.00元/套(售后不退);
8.3、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名登记:
8.3.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8.3.2、税务登记证副本;
8.3.3、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正反面);
8.3.4、若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报名的,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
9、接收投标文件及开标信息
9.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1月09日15时00分(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
9.2、投标文件送达及开标地点: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开标室(清远市新城银泉路社科大楼五楼)
10、采购人信息
10.1、名 称: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公司
10.2、联 系 人:李先生
10.3、电 话:0763-3375156
10.4、联系地址:清远市新城银泉路18号
1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1.1、名 称: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1.2、联 系 人:欧小姐
11.3、联系电话:0763-3217888、3216188
11.4、传真电话:0763-3783695
11.5、联系地址:清远市新城银泉路社科大楼五楼
12、投标保证金信息
12.1、截止时间:2015年11月06日17时00分(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
12.2、金 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12.3、收款户名: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2.4、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北江支行
12.5、帐 号:116008516010000796
12.6、交纳方式:由投标人单位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注明“N0751”保证金
13、其他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或邮寄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司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包括的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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