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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教育部业务楼网络机房UPS、空调升级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06-30 16:5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教育部业务楼网络机房UPS、空调升级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教育部业务楼网络机房UPS、空调升级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0773-1641GNOA0135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妃、邹家恒

项目联系电话:010-6840502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

联系方式:010-6229020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妃、邹家恒010-68405022/5005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1. 招标货物及服务名称、数量:

包号

服务内容名称

数 量

预算

1

教育部业务楼网络机房UPS、空调升级改造工程

1项

140万元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投标人提供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均须是同一法人注册下的同一公司;(3)投标人须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投标人必须对技术卷产品清单中主要设备标注“需要原厂授权文件”的产品提供投标设备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文件;(5)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一年承担过不少于3个不同用户单位且造价150万元以上的机房建设或者机房改造项目的案例,并附合同扫描件;(6)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7)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得招标文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9)以下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1) 具有在教育系统以往中不良记录的企业。2) 为“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提供监理、系统总集成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3) 与服务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4) 服务单位的母公司(母公司指控股股东公司;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相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处于前三名);5) 服务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相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处于前三名);6) 与服务单位属于同一母公司的法人。7) 2016年1月1日后中标的,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的中标公司。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4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01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19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2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2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1516

 

七、其它补充事宜

1、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合格投标人条件资格条件对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将不予以发售标书。

2、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投标日期截止前十五天。

3、招标文件售价:每本人民币500元。若邮购,加收人民币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传        真:010-68405006

账 户  名 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银 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保证金户)

账        号:867080112810001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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