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保密局福州市互联网检查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国家保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州市互联网检查监控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州市互联网检查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5-18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72 8767935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州市国家保密局
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2号
联系方式:童主任 8332962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0591-87679372 8767935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项目用途:互联网检查监控
数量:一项
简要技术要求:系统支持数据备份及还原,支持多种资产生命周期和设备运维周期的各种报表。(其余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当年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证明;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所投产品如有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节能清单、信息安全认证等),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3)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复印件无效)。(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人在国内同类城市有过成功案例,提供证明材料。(6)软件开发企业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持有者公章,并有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2.7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2月02日 15:34 至 2015年12月0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www.fzzfcg.gov.cn/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自行下载查看,无需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25日 09:45
五、开标时间:2015年12月25日 09:45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 12 月2 日起至2015年 12 月 9 日,每天9:00-17:00,投标人直接在网上报名并下载查看标书,无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D、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
本次采购货物中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评标 方法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 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 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
综 合 评 分 法 | 20%(含20%)以下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20%-5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注:
-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列入保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最新公布的《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最新的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 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加分。
-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加分;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加分。
- 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加分。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优惠内容及幅度: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填写完整的《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2)《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由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且投标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 件;(原件备查)
- 以材料中列明的投标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中小企业的依据:(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向省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省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福建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及投标企业的公章。
-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F、地方名优地产品评审优惠内容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的规定,投标产品若为《2014年福州名优地产品目录》(榕开拓办【2013】8号)规定的名优产品,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加分:
加分幅度=同一合同包内福州名优地产品报价÷福州名优地产品所在合同包报价×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福州名优地产品目录》内地产品的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提供属于《福州名优地产品目录》内地产品证明材料的本项不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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