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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08-23 10:36: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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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局争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房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局争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房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HCBJ-2016NYJ172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10-6936906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局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7号

联系方式:刘女士 010-8138978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女士 010-69369063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18号院内西楼一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序号

包号

主要设备

数量

单位

招标预算控制金额(人民币元)

简要技术要求

备注

1

0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所需软件

1

4147438.00

符合本项目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

02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所需终端显示

1

620711.00

3

03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所需设备

1

1140951.00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 法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1.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获得招标文件;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分包的投标活动。1.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1.7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所涉相应分包的投标。1.8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90.9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8月22日 09:00 至 2016年08月2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18号院内西楼一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到招标公司审查资格合格后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9月12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9月12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慧诚(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材料到招标代理机构查验。经审查后,方可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近六个月中其中三个月的企业纳税记录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需提供在本公司的社保记录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 社保登记证及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 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
  • 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的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网”、“房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转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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