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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采购中心:抽查申报双管信息产品协议价格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10-07-07 09:13: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信息产品协议采购每月20日进行价格调整,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近日,记者从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看到两条信息,一条是对其信息产品协议采购按月调整的通知,另一条却是针对未积极执行该通知的投标企业的审查结果公告。

  第一条通知要求入围企业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除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调整外,实行按月定期调价报告制度,即每月20日前提交价格调整表。未按规定提交调整表格一次的,予以通报并记该品牌产品和总协调人不良记录一次;二次及以上的,取消该产品年度协议供货定点产品资格。

  而在第二条公告中,多家企业就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提交价格调整表而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处理。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价格问题一直是采购单位和操作机构关心的问题,而加大对价格的管理,也是目前协议供货管理的重要内容。

  杜绝赠送产品配件行为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宋卿介绍,宁波市自2009年度信息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以来,出现实际成交价格不下浮,赠送其他产品配件等变相降价行为,而出现这种情况之后,往往会听到协议供货价格比较高的声音。

  而采购中心在随后的调查了解中发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改进:一是入围供应商本身对价格调整不积极,没有依靠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其次,部分采购单位在采购中,也存在接受企业赠送其他产品配件等变相降价行为;再次,采购单位所说的价格高,也有比较的产品和具体机型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为严肃协议采购制度的执行,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了如下改进:

  一、各供货服务商与用户单位协商价格优惠时,必须如实申报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有赠送其他产品配件等行为。

  二、协议采购公布价格除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调整外,实行按月定期调价报告制度,即每月20日前必须提交价格调整表。

  三、原按季度(9月、12月、3月)进行的机型调整程序同上,和季末当月20日的价格调整同时进行,必须同时提供《调整前表》和《调整后表》,以后将不另行通知。

  四、建立供货服务商的协议采购单不定期抽查制度,被检查供货服务商必须如实提交协议采购单的进货发票。要求供货服务商对进销差价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产品协议采购规定:单项中标产品(含选配件)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8%;10000元至30000元(含)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6%;30000元以上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5%。

  另外,采购中心对于供货服务商不配合检查的或违反进销差价规定的,取消其年度协议供货定点供货服务商资格,并记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价格是协议供货关键词

  协议供货由于具有一次招标、分次实施、快捷便利且效率高等优点,在2002年便被中央国家机关率先采用,随后全国各地先后参照执行,电脑及外设类设备的协议供货采购成为小额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方式。协议供货期内价格参照依据透明,手续简便,易于操作,克服了传统政府采购分项分次单独采购所带来的某些弊端,受到广大采购人的好评。但同时,由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在协议供货期间一直有效,也引起了各方面的不同认识和看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上都理解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价格参照,而采购人方面则往往将此理解为绝对执行价格。对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不同理解是引发协议供货价格“高”与“不高”争论的诱因。

  宋卿介绍,以宁波市来说,2009年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的规模达6000万元,是采购中心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价格问题,一直以来都收到各种反映,因此此次中心采取的一系列办法,也是为了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加大对价格的管控,提升采购单位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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