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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存储介质安全被重点关注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罗 瞻  发布于:2010-06-09 10:1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 0 1 0年4月2 9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密法》将自2 0 1 0年1 0月1目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保密法》针对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引发的保密工作新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预示着已经实施了20年的《保密法》将迎来新的责任和使命。其中对于政府采购的指导性和借鉴意义,无疑也是影响深远的。

  业内专家认为,作为重要的采购内容之一,信息类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所占份额颇大,其涉密性一直倍受关注,此次新法案的修订施行,将对今后类似产品的采购提供可借鉴和可操作的依据。

  首次对硬件和网络作禁止性规定

  于1996年4月便开始启动的《保密法》修订工作与快速变化的信息环境以及空前严峻的保密形势密切相关。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的普及,由终端设备及互联网连接成的异构世界变得越来越不可控,从而带来了更多的泄密隐患。

  据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显示,计算机网络泄密案发数已占泄密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2009年的“保密风暴”检查中,90多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均接受了一轮拉网式排查,移动存储介质成了检查的重点。

  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公开表示,针对当前计算机网络泄密事件频频发生的严峻形势,修订方案在吸收现有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的保密措施,如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防护技术的要求等。其中,首次针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为了保护涉密单位的信息安全,国家保密局很早便明确要求各涉密单位进行双网隔离的部署,通过将涉密网络与互联网以及公共网络进行隔离,达到让涉密信息不会因为内网外网的信息交换而泄露的目的。

  移动存储设备成重点“关注”对象

  对于国家保密局的“双网隔离”需求,各IT厂商也积极研发,推出了不少双网隔离产品和解决方案,如双网隔离硬件卡、双机办公方案等。

  然而在实践中,将计算机进行了内、外网的隔离之后,还并不能完全阻断涉密信息泄露的途径。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电子化办公的深入,打印机以及U盘、读写光驱等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单位中被广泛使用,给涉密信息的泄露提供了一种隐性的可能。由于信息交换时存在内外介质交叉使用的情况,使得公用的移动存储介质成为物理隔离的内部网络与公共网络之间摆渡的桥梁。一旦移动存储介质中感染的木马病毒等非法窃取了内网的涉密信息,国家的信息安全将遭受巨大的损失。

  因此,《保密法(修订草案)》对于双网隔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清晰界定的12种违规行为中就有4条与USB等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有关。对于这些细节的关注,显示出国家对于信息安全与涉密信息保护日益重视的程度。

  作为拥有核心双网隔离技术的国内厂家之一,方正科技大客户事业部高级经理沈宇认为,新的《保密法》不仅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同时也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等。这种从信息系统到人员行为再到制度规范的全面升级,体现了国家阻断涉密途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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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部分内容摘录)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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