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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使用需“方”“圆”有度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10-04-12 10:15: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低评标价法虽然有很多好处,但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如何界定“低于成本价”的问题,有些项目中一些出价最低的厂商往往因为被视为“低于成本价”而遭遇废标,对此,金蝶中间件总经理奉继承认为政府大可不必过于敏感,因为每个厂商的成本负担是不同的,尤其是软件行业,国外软件巨头的开发基地大多在北美,工资、场地等成本相对国产软件企业要高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两者没有可比性,国产软件价格如果因为有压倒优势就被定义成“低于成本价”显然是不合理的。
  
  至于东方通负责人所说的“国外巨头借规模优势以低价打压国产软件”的危险,奉继承认为不需要过于忧心,因为价格和成本是成正比的,国外企业的成本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如果它们和中国企业打价格战,则必然是得不偿失的,而且如果有企业采用上文提到的“数据库捆绑中间件”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那就属于垄断性质了,国家有相应的法规处理。
  
  何红锋同时提醒,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时候要小心中标人为了能继续盈利,可能会在履约质量上动脑筋。此时,采购质量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比如在一些杀毒软件采购项目中,经常出现价格为几元钱的产品,甚至出现“零报价”的现象,这样就完全属于低于成本价了,采购单位采购了这样的产品就存在一个隐患,那就是厂商可能没有利润进行病毒库的更新和产品升级,一旦系统被突破后,采购单位的损失就比节约的费用大多了,因此要在验收环节和诚信记录环节多下功夫。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各有千秋,在实际操作中代理机构可以兼取两家之长,天津市曾经有一个电子海关的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方案、演示、业绩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不能单纯考虑价格因素,但是由于达到上千万元,因此希望能够让最低价的企业中标,因此首先将评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采取综合评分法,考量企业的业绩、技术、资金等综合实力,然后用分数进行排名,9家企业中最后三名被出局,剩下的企业参与第二轮招标,这轮招标就以价格高低作为评价条件了,最低价者中标,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质量又保证了低价中标,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招标也是采取这种方式的。
  
  另一种需要避免的情况是围标,有些IT产品的采购渠道相对单一,能够参与的企业并不多,比如大型数码印刷设备,全世界就几个企业可以生产,采购量也不多,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为惟一的考量因素,没有技术比拼的机会,大家只能拼价格,久而久之,这些企业之间就会形成一个攻守同盟,轮流坐庄,不管谁中标,价格都不会比预算低太多,比如预算是1000万元,几家企业可以依次投报970万元、950万元和940万元,最后940万元中标,这么一来最低评标价法反而无法实现节支的目的。
  
  在以往的实际采购过程中,这样做有一个风险就是如果有企业报价高于预算可能会废标,但是现在《意见稿》规定要在开标前公布预算,这对围标行为增加了保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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