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率应建立在合理市场价格上
2010~2011年度四川省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中,“优惠折扣幅度和性价比”占50分,在各评分项目中权重最高。按照评标思路,厂商的产品为协议供货降价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一分值的高低,也决定了采购人获得优惠的力度。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就是,厂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市场报价科学、合理。
利用投标产品的市场价(或所谓“媒体价”)作为评标依据绝非首创,这种做法在各地政府采购中已经广泛应用。而这种做法的初衷也不难理解,就是比较一款IT产品的市场价与政府采购价格,看哪个厂商的让利幅度更大,确定采购哪个产品更划算。
初衷虽好,但在执行中却有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如何确定市场价(媒体价)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用市场价(媒体价)为参考的评标方式。这一重要的价格参考几乎完全由厂商说了算,难免会有厂商操控价格来抬高优惠率,以便在评标中获得更大优势。因此围绕市场价和媒体价一直有很多争议,《政府采购信息报》也曾在2009年对此进行过专题报道,认为这一价格参考体系必须加以完善才能起到真正作用。
其实,从计算公式中也不难理解其中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中的价格计算公式,投标价=市场零售价×(1-优惠率)。按照常理,厂商竞争的主要是投标价格,这一价格越低就意味着采购人能用更低的价格买到产品。厂商投标价是以成本作为底线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厂商要在评标中获得更大优势,就要把投标价格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同时提高优惠率,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改变“市场零售价”。
在相同投标报价的情况下,产品零售价越高,优惠率越高。用市场价作为参考的本意是衡量产品价值量,但却成为了厂商操控优惠率的空档。举例来说,某厂商由于管理问题导致产品成本较高,而且厂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给其产品定了极高的市场零售价。但到了政府采购市场,该厂商的投标价可能略高于竞争对手,但却能凭借极高的市场零售价得到了一个很高的优惠率。同时也不能排除厂商故意报极高的市场价变相抬高优惠率的可能。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数据应该真实,但没人能保证数据合理,更没办法衡量什么是真实、合理。IT厂商为政府采购提供特殊机型几乎是众所周知的秘密,所投产品几乎都在市场上难觅踪影。厂商有权决定零售价是5000元还是8000元,而且这一价格绝对真实,只是这个型号和市场零售价格的机器在市场上完全卖不出去罢了。
虽然可能真实,但却绝对不合理。因为这个价格完全不被消费者认可,也就不能作为产品价值的参考,更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标的依据。这就像商场用高折扣吸引消费者,但是却先将产品涨价然后再打折,折后价并不一定有多优惠,但折扣率绝对令人惊讶,甚至不乏1折出售的产品。实际上,这个折扣率对顾客一点意义都没有。政府采购鼓励厂商向采购人让利,前提就是要有合理的零售价作为基础。为了得到较高折扣率而拟定市场价是本末倒置,从根本上抹杀了折扣率的参考价值。只有合理的市场价才能成为折扣率评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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