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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有三道关卡保障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9-12-22 10:0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自主创新、国货、本国产品,从2006年记者第一次接触政府采购行业以来,这些概念就频繁地出现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文章、法规之上。它们的源头就是《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中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及服务”。但是经过几年的演绎,衍生出了四五种相关的概念,理论上讲都需要政府采购进行倾斜,但是这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了难题,究竟应该优先谁呢?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是《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人之一,他认为要真正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就必须理顺由《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衍生出来的种种概念。
  
  首先是本国产品,这是第一道门槛。本国产品的定义应该是只要产品在本国境内生产的、且增加值超过其产品总价值的50%以上,就认定为本国产品。非本国产品理论上讲不能采购,除非可以证明本国产品不能满足需求。
  
  这个标准与企业的控股权没有关系,只以产品产地来计算。举个例子,2006年联想安全门事件中被美国国务院拒绝的联想计算机其实不是中国产品,因为尽管联想是中国企业,但是那批计算机是在美国本土用美国零件生产而成的,所以算美国产品。
  
  徐焕东认为,2007年年底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不够完善。其原因是它只限制了从海关直接进口的产品,这是远远不够的,有些国外企业,90%的零件都是进口,国内只是一个简单的组装流程,增加值不到15%,自然不应该算是本国产品。
  
  第二道关卡是自主创新产品。也就是说,在确认了采购产品都是本国产品之后,在产品中有更多自主技术的产品应该当获得优先采购。徐焕东认为,这种优先不是仅仅加几分的问题,而是应该设置最低权值。政府采购相当多的情况是采取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在很多情况下采取综合评分法。因此,凡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政府都需要考虑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并对该因素进行评分。同时,为了保障自主创新因素对于采购结果产生必要的影响,政府需要规定自主创新因素的最低权值,如不得低于20%。设置最低权值方法的好处在于既考虑了自主创新因素,但又不是惟一因素,同时避免了权值比例过低不能真正发挥促进自主创新作用的问题。
  
  最后一道关卡是核心技术产品,包括汽车、飞机的发动机,核心CPU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这一类产品应该受到最优厚的待遇。
  
  对于这类产品的采购应固定采购比例。所谓固定比例方法,就是对于政府采购的某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规定本国自主知识产权必须达到的比例,凡是未能达到这种比例要求的一律不得采购。比如,在一个电子政务项目中,投标供应商的自主基础软硬件的比例必须达到60%,否则没有评标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对于这三道关卡的设定十分赞同。他表示,关卡设置得再好也需要有强悍的守关“大将”,即奖惩措施来维护。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已经经过了6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次政府采购行为,但是还没有看到有哪一次是由于采购进口产品而受到惩罚的。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采购用户中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使用最多的就数微软的产品,在技术上国产软件并不比微软的产品差,但是在应用上,采购人却普遍使用微软的软件。很多机构仅仅因为用着方便就选择进口产品,而放弃国产软件,这种现象应该通过更有实效的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措施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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