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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是治本之策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9-11-30 11:20: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中采购是治本之策
  
  ■本报记者 马 磊
  
  代理商违规的现象在政府采购中时有发生,但是要治理却有相当大的困难。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认为,代理商的违规行为通常会做得比较隐晦,最常见的是围标和控货问题。一个代理商因为出价低而失去了供货能力,这个从直观上看确实可以视为厂商授意所为,但是政府采购是个讲法制讲证据的市场,一个代理商拿不到货可能有很多种原因,比如上次的货款没有结清等,如果是厂商故意为之,那其一定会找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政府也拿其没有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法律专家王周欢对此有不同观点。他认为,通过一定的惩罚措施是可以避免代理商违规现象发生的。尽管和政府签订购买协议的是代理商,无法惩罚厂商,但是这对于厂商也有震慑力,因为代理商也有其自己的利益,如果因为厂商的缘故而受到了惩罚,一定会要求厂商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如果有代理商因为厂商而受到惩罚,而厂商又不给予补偿,以后就没有代理商愿意与厂商合作。这样一来,政府的“板子”还是能打到该打的人。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教授赵勇则认为,政府采购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服务的关键就是充分竞争。
  
  代理商之间进行竞争原本就是“带着枷锁跳舞”,大家能降低的只是代理商自身的利益,而厂商的利益则是要绝对保护的。因此,解决代理商违规的问题,最关键是要把代理商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厂商的竞争,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是要避免限定采购的品牌,避免给品牌代理商进行高价围标提供可乘之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厂商实施地区总代理,货源的供应和流动都已被代理商变相垄断,厂商对代理商有控制能力,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再指定品牌,那就只能是自投“罗网”,可能会直接导致采购工作陷入代理商设下的高价围标圈套。
  
  其次是要规避代理商“一拖多”的现象。关于这个问题2003年财政部曾经禁止这种行为,但是没有明确地说“可以制止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品牌参与采购项目”。但是商务部早在2002年就出台过一个类似政策,对这个问题有更详细的解读。该政策规定:“当多个代理商代理同一家产品时,只能算是一家供应商,政府采购只接受报价最低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其他供应商则自动出局。”这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就被品牌商之间的竞争所取代了,竞争自然很充分。
  
  对于以上这个做法,薛寿唐主任认为这个办法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如果是在中央开标,干脆可以踢开代理商直接找厂商竞标。但是在一些边远地区,潜在供应商本身就很少,如果还要层层限制,显然更加不现实。所以,他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提高政府采购对厂商的吸引力。
  
  厂商找代理通常是为了应付一些标的额很小,而且距离其总部很远的项目。比如,在广西省采购100多台电脑,联想等企业就不愿意千里迢迢从北京赶去。但是在几年前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招标中,北京的计算机厂商都是不辞辛劳地奔赴全国各地参与投标,因为各地的采购量都超过万台,在这种“大蛋糕”的利益驱使之下,厂商自然不愿意让代理商分一杯羹了。而政府采购的项目目前存在的一个过于分散的问题,今天A部门有需要,添购50台设备,明天B部门有需要,添购30台设备,人为地缩小了采购规模,削弱了项目的吸引力。如果能够把这些零散的采购集中起来,各部门在年初就做好预算,确定自己这年需要多少办公设备,然后将其汇总到采购中心,形成一个数万台乃至几十万台的大项目,所有的计算机厂商都会纷至沓来,进行“你死我活”的竞争,实现政府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对于控货等行为还有另一种处理方案,即如果A厂商的代理商签约后又无法供货,那A厂商的产品就被视为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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