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强制认证须以国家法规为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特约记者 朱毅 发布于:2009-09-07 14:35: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上文中质疑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的3C认证是否必须强制通过。除3C认证外,IT业内的认证还包括ISO90002认证,政府采购节能、环保认证等。这些认证在保证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带来了认证门槛问题。什么认证可以作为加分项,什么认证作为准入门槛?
张家口市的庭审系统采购项目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3C认证只是一个非必要选项,有没有通过认证只是1、2分的优先问题,但是按照国家要求,相关产品就必须通过3C认证。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认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不可能涵盖所有国家法规,但是必须遵从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采购的产品真的纳入了相关《强制认证目录》,无论招标文件如何规定,最终都必须采购通过相关认证的产品,否则就应该以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专家、河北省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认为,这个项目说明采购机构应该严把招标文件制作关。如果采购文件制作人对采购人消费需求和偏好的理解出现偏差,就很可能会在招标文件制作时体现出倾向性;标书制作不严谨,也会出现类似的差错,被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产生质疑与投诉。
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审核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信条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次政府招标采购活动,还应确认招标文件描述的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不存在倾向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应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以防被人为设定过高(或过低)“门槛”阻止供应商的正常竞争。
在避免人为设定门槛阻碍竞争的同时,政府采购中的“门槛”也不能缺少。比如在计算机类产品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政府采购节能清单就不可或缺。招标文件的制定者要随时注意政策的动向,保证采购活动符合国家规定。信息安全产品的采购还没有什么国家强制的准入标准,但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对防火墙、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安全路由器、安全操作系统、反垃圾邮件、入侵检测系统、安全审计等13种产品,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实行认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届时政府采购以上安全产品的时候就必须将“是否获得认证”作为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否则采购了没有通过认证的产品,供应商一样是要提出质疑与投诉。
如果采购人要求将某种认证作为供应商的准入条件该如何处理呢?韩孟玉认为,这样的情况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方面,采购人要求的认证门槛应该是国家或者中立第三方机构出台的认证,而不能是某企业私有的技术认证;另一方面,潜在的供应商中必须有3家以上能够通过这种认证,否则就有变相指定品牌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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