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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授权 生存还是灭亡?(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汪崇博  发布于:2009-08-12 10:05: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在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表示“已在招标文件制定中逐步取消了‘厂商授权’的做法”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厂商授权”这个通行于政府采购领域多年的“潜规则”终于浮出水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国内政采专业媒体进行了相关的专题报道,从反响来看,争议非常激烈,认为应该坚决消灭者有之,认为其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该继续存在者有之。笔者却认为,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但它能顽强地生根立足,并成为业内不成文的通行“规则”,就一定有它深层次的原因。除非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如围标、串标等,判断“厂商授权”是应该“生存,还是毁灭”的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应该首先立足于是否符合于国家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宗旨。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进行了阐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下面,就从这个衡量标准出发,深入剖析“厂商授权”的利与弊。

  厂商授权之“利”

  厂商授权即制造厂商同意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在许多采购人看来,要求“厂商授权书”最主要的原因有二:这纸授权,一方面可以是“定心丸”, 如何以最简便的方式证明所购货物的“出身”,自然是白纸黑字的“厂商授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没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是“护身符”,有了这张“厂商授权”,也能充分证明选择中标商的合理性。一旦有人提出疑问,那么只需一句“没有厂商授权,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就是最好的解释,这也是“厂商授权”得以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

  支持“厂商授权”者认为,它可以保障采购人能够买到质量和售后服务到位的产品,同时也可以杜绝“水货”和“假货”,维护生产厂家的商业信誉。出具了“厂商授权书”,厂家自然会对所供的这批货物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可靠程度自不待言。

  但是,深入分析一下,这种看似正当的理由又似乎经不起推敲。除了少数专业性极强的设备之外,国家已经针对常用消费品制定了相应的“三包”法规,目前已有家电、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规定”。

  “三包”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责任归属机制,“谁销售谁负责三包”,所以,“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是有明确的责任人承担的。

  同时,根据“国家三包法”的规定,“厂商授权书”是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任何合同都不可能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之上,其所承诺的内容,是不可能免除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的,事实上,绝大多数“厂商授权书”的内容也都没有超越国家“三包”法规定的生产者的义务范围,只是同意投标者使用自己的产品投标,并保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但我们应该明确的就是,投标者只要有合法的货物来源渠道证明,也就是说,不是偷来抢来,不是走私来的,使用谁的产品去投标应该是他的自由,生产者同意与否对投标的合法性不构成任何影响。此外,只要是正规、合法渠道获得的“三包”法适用范围内的商品(如微型计算机和数码产品),就必然有“中文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根据“三包”法规定,有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只需要凭销售发票和三包凭证就可以获得“三包”的退换货、修理等各项服务,是不需要什么“厂商授权书”的。

  从这个角度看来,在“国家三包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内,只要严格执行三包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就有了足够的法律保障,是不需要生产厂商进行“授权”的。正如家养的公鸡承诺打鸣,母鸡承诺下蛋一般,这样的承诺只是对三包规定的生产者义务进行了再次复述,本该履行的义务,承诺一下仿佛成了对消费者莫大的支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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