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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应打破地域限制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09-07-21 10:21: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尽管政府采购鼓励自主创新,也不排斥企业通过购买专利实现自主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IT企业从哪里买来高新技术用于生产都叫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买方和卖方同样决定着自主创新的认定。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卖方必须是“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这就意味着外国企业不能成为自主创新产品知识产权的卖方。换句话说,我国IT企业购买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不能被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这种地域性规定并非偶然,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江西省、湘潭市等地区性自主创新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其中不少地方政策规定,认证自主创新产品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时,买方必须是在其境内注册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卖方必须是该地区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抛开地方政策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的因素不谈,政策普遍限制知识产权买方和卖方属地显然有其目的性和必然性。
  
  国家政策鼓励自主创新是鼓励国内企业用创新拉动我国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各地政策则显然是希望通过政策为其地域范围内的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保护和帮助企业通过创新谋发展。在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帮助企业创新的更深一层目的就是推动技术和经济发展,而这也是各地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地势必会用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为当地企业和经济发展服务。
  
  《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中就明确指出,出台该政策的目的是“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江西”。政策保护和扶持省内企业实施自主创新也就顺理成章了。
  
  各地政策普遍具有的地域性无疑是种狭隘的区域保护政策,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原因很简单,某省企业购买本省内企业的专利算自主创新,购买外省企业的专利就不算自主创新?同样是购买专利用于生产,仅仅因为跨省购买就无法被视作自主创新,企业显然难以提起对这种创新的积极性。
  
  在IT企业间专利交易频繁的今天,这种地区限制性条款的不合理性也渐渐为人们所认识。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副司长秦勇认为,地方政策规范和推动自主创新是很有意义的尝试,但地方政策的认定标准仍须完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防止出现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现象。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认为,地方政策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结果往往带有地域的局限性。但在各地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和产品目录的情况下,各地扶持自主创新必须“先做起来,在行动中等待政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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