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处罚标准有待明确、细化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沙 洲 发布于:2009-07-08 09:59: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小王所在的采购中心接受了一个系统集成项目。招标结果为A公司中标。公示期间,同为投标企业的B公司质疑:“A公司曾经有违法经营记录,不应该接受他们的投标。”
经过了解,B公司的质疑并不是没有道理。A公司在去年外省的一个类似的招标项目中,伪造项目业绩进行投标,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后,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这让小王犯了难:究竟谁有权认定“重大违法”事件呢?一个企业牵涉到的管理部门众多,且经营地域宽广,目前也没有一个对企业违法事件的集中公告公示办法。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小王找到A公司当时收到的行政处罚书,上面有这样的内容:“决定对A公司做出处以本次采购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三千元整,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写明行政处罚开始履行日期和截止时间。行政主体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结果是“两年内禁止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但是,这份行政处罚书并不是小王所在的省份开出的,那这次招标还要不要考虑A公司不光彩的违规历史?伪造资质文件算不算重大违法?这些都难以找到法律依据。
业内专家认为:对供应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市场交易的活动,依法予以严惩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事实清楚,处罚明确,否则会给以后的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政处罚标准应逐一细化,为行政处罚的执行树立一个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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