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具体化“绑架”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产品须满足“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三项条件中的至少一条。采购条件看似苛刻,但在实际操作中,单一来源采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事实上,由于满足需求的方案和技术不同,采购方式也不是一成不变,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往往是采购人需求“具体化”的结果。
以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为例,一个服务器采购包的需求多达15大项、33小项,甚至具体需求中还包括“国际知名品牌”。针对此次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的理由是:延续原有品牌便于管理,而且其他品牌无法提供相应产品。
确实,多达33项具体要求很难有其他品牌产品能够满足,但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到底是什么?显然,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应该在服务器的应用层面上,解决采购人需要服务器解决的问题。但很难想像,“国际知名品牌”能帮助采购人解决哪些问题?
某大学服务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则是先提出“进行集群管理软件的研究”、“在刀片式高性能计算机上做进一步的开发”等应用需求,进而确定对采购人的要求。
事实上,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单一来源采购甚至可以转变为其他采购方式,但前提条件是采购人需求不能向产品具体化。单一来源采购最常见的原因是其他供应商无法提供同类产品。其实单一来源采购产品虽然满足采购人需求,但往往却不是采购人的唯一选择,只是需求“具体化”限定了产品范围。
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可以看成吃饭,只要能填饱肚子的东西都可以满足需求。但当采购人的需求逐渐明确时,采购人可能会要求吃“北京”、“名牌”、“烤鸭”,那恐怕只有全聚德满足条件,也就形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全聚德能让采购人需求得到满足,但全聚德显然不是唯一能让采购人填饱肚子的地方。
显然,采购人需求不向产品技术“具体化”给政府采购市场带来了更加公平的环境,但也会让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则会面临尴尬。随着IT产业整合和企业间合作不断深入,各种“一揽子”IT解决方案层出不穷,往往新的软件或解决方案可以取代多款传统产品才能实现的功能。单一来源采购的问题也应运而生。由于是企业按照自身特点进行创新,新产品供应商往往只有一家,选择新产品就意味着选择单一来源采购。但是新产品和多款传统产品该如何比较?如果是采购人选择能满足需求的产品,由于多款传统产品仍能满足需求,相关产品显然不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但如果采购人将需求具体到用一款产品或者特定技术的产品满足需求,恐怕单一来源采购不可避免。只是,这种需求具体化真的有必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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