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授权——存在有理由 使用有范围
厂商授权在政府采购中究竟有没有必要存在?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同时,又要防止围标、价格虚高、变相指定供应商,如何才能两者兼顾?各地采购中心在实践中各有探索。
是否取消厂商授权在业内尚无定论,但现阶段最重要的就是用好厂商授权这柄“双刃剑”为政府采购服务。
授权与服务并无直接联系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马宝生介绍,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逐步取消厂商授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围标,防止采购中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马宝生解释说,厂商授权和售后服务并没有直接关系。代理商中标以后,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服务做出承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明确规定保修期限等,而且大部分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是分开的,只要购买的是原装正品,具有出厂的序列号就能够保修,而不需要出示厂商授权书。
“以前要求有厂商授权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并不是需要买这张‘纸’。如果售后服务能够保障,那么授权书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青海省逐步取消厂商授权,并没有发生中标供应商质量不过关、服务不到位的情况。”马宝生说。
放宽授权打破价格垄断
从2007年开始,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其代理的项目中逐步推广使用一份新的“原厂授权书”,这份授权书备注:“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国外品牌产品,可以由该品牌产品在国内的有权经销商出具授权,有权经销商包括该国外品牌的国内经销商、地区总经销商及获得他们直接授权的经销商。国外品牌在国内生产的产品,适用本条规定”、“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国内品牌产品,可以由该品牌产品在国内的有权经销商出具授权,有权经销商包括国内品牌生产厂家直接授权的国内总经销商或地区总经销商等”。
简单的说,就是非经销商投标只要有授权就可以,已是经销商的,不一定非要授权;另一层含义是,采购人要求非要有授权不可的,不一定非得原厂家的授权。“我们认为,供应商授权形式和内容应尽量从宽,以便更多的供应商轻松拿到授权,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充分竞争才能打破价格垄断。”当地采购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用好“双刃剑”
厂商授权书是一把“双刃剑”。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究竟需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要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进行具体分析。一些技术不复杂、市场上代理商较多的采购项目,不同代理商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可以促进更多代理商的竞争,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但一些对工作影响大、技术复杂、需要较完善售后服务的项目,还是生产厂家授权更加合理。毕竟代理商不是生产厂家,得不到生产厂家的保证,采购人的正当权益也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同时,采购项目的配置要力求通用化,符合市场上的标准配置,而非少数几家甚至仅有一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防止串标、陪标。应当充分引入品牌竞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的不同代理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授权书”之所以引起业内争议,是因为其实质上触及了一个问题: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彻底分离。采购人的倾向性导致了厂商授权的“变味”。
在招标中,要不要生产厂商针对项目进行授权都是合理的,关键在于在什么样的项目中,想通过厂商授权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厂商授权用得好会成为政采工作中的“利器”,用不好则会成为妨碍政府采购公正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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