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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类产品入围协议供货不应成投标“路障”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郑燃  发布于:2008-08-13 13:48: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协议供货作为企业进入政府采购的一道门槛,设置的技术底线和服务条款越来越严格,为政府用户提供了质量保障;另一方面,入围协议供货作为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的一张王牌,正日益被IT厂商所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入围协议供货仅仅是获得了一张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门票”,但如果缺少这张入场券,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将难有作为。


没有入围协议供货,成为供应商参与某些项目投标时的障碍。

  在现在的一些公开招标或是其他形式的采购中,也把“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作为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之一。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什么?这样做是否合理?
  
  入围供应商受青睐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王九洲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对于采购人来说,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在质量和服务方面最有保障。如果在招标过程中资质要求不严格,供应商的素质良莠不齐,就很难保证产品质量和后续服务。甚至有些“开关店”,中标后完成交易就关门大吉,再也找不到人,更别说保修了。买到假货、水货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采购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从价格上来说,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并没有明显优势,但后续服务上却有过人之处。比如三年免费维护、24小时内上门服务等,一般的供应商很难做到这些。采购人看重的是协议供货供应商所提供的附加价值,在长期的采购中也积累了对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的信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的工作人员盛冰表示,现在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被曝光的违约供应商都不是协议供货的入围供应商。协议供货供应商一旦出现问题,厂商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少会有违约情况发生,更不用说提供假货或者水货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其他项目的公开招标中,采购人也更乐意选择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协议供货门槛高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商必须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及/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中国境内注册的投标货物生产制造厂家。办公电器产品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投标产品的合法销售资格,每类产品最少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及同一品牌不少于三种型号的投标产品。且在全国28个(含)以上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具有300个以上的分支销售机构。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则要求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的国内最高级别代理商。
  
  从以上资料中可以看出,中央和中直协议供货的门槛都比较高,尤其是在分销机构网点要求上,必须考虑到全国各个地区的采购需求,一般的小型企业很难达到这样的规模。
  
  如果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还明确要求必须是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才能参与,无疑使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难上加难,这也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相违背。
  
  合情但不合理
  
  对于企业来说,没有入围协议供货的原因很可能是多方面的,有时候并非价格过高或服务不到位,而是在协议供货招标过程中一些细节上的失误,比如某个资质证明文件提交错误等。
  
  王九洲坦言,如果因为这样的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协议供货,进而不能参与公开招标甚至网上竞价,那对供应商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协议供货周期是一个季度还好,如果周期是一年,那没入围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可以说是损失惨重。另外,公开招标只能是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才能投标,不利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充分竞争。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秦志龙也表示,这种做法显然不妥当。协议供货入围名单本身是一次公开招标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再去影响完全独立的另一次公开招标是不合理的。
  
短评
  
  最大限度引入竞争
  
  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和灵魂是充分竞争,在行业资质要求明确、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不应以其他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殊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虽然不是针对某个特定品牌而设置的倾向性条款,却也在无形中排斥了那些没有入围协议供货的潜在投标人,这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应保证项目技术指标和资质要求的公平、公正,避免排他性和限制性条款,做到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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