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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招投标领域大有可为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赵勇 徐轲  发布于:2014-11-18 10:26:00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不知不觉间,“云计算”、“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等词汇变得耳熟能详。大数据的规模效应给金融、教育、物流等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招标投标领域意味着什么呢?

  棘手问题不可忽视

  30多年来,招标投标制度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招投标效率低、周期长等问题越来越为各界所关注。据笔者观察,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棘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难以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比如时间、经费的制约导致不能充分了解采购需求;描述非标准化的标的存在困难;技术升级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二,信息搜寻成本较高。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需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必须花费包括公证费、交通费、电话费、间接费用以及时间成本,而且还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决策成本高。聘请评标专家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构成了评标的直接成本。另外,随着标的技术含量和评标方法复杂程度的提升,评标难度不断加大,使得没有选对最适合的中标人所造成的损失,即决策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随之增加。

  第四,中标后监督和矫正成本高。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诚信体系有待建立。承包人在履行合约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如不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曲解合约条款,以信息优势欺骗招标人等。因此需要对承包人进行监督,确保履行合约。  

        大数据助力招投标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招投标领域带来了发展的新契机。具体来看,大数据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首先,利用大数据建立动态采购信息数据库,包含招标人、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所有制形式、营业场所和范围、法人代表姓名等。交易信息包括:货物类招标中的性能参数、中标价格和合同条件等;工程类招标中的造价、工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工程量清单等;服务类招标中的用户体验指标、服务流程与态度、服务与描述的差异性等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招标人查找到类似项目的招标方案、评标方法、合同条件等内容。同时,数据库还可以提供相关标的以往的合同条件及当前的各种报价,方便了解市场状况。

  其次,大数据为评标提供有力支撑。传统的评标方法难以掌握各种评标方法以及不同的评标因素及其权重设置对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后果。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将招标人的采购需求延伸到承包商的供应链,分析出不同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等对最终招标效果的影响,实现招标人采购、评标委员会评标、承包商履约的一体化管理,为最优化的评标提供支撑,降低评标的机会成本。通过远程评标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则可以缩短评标时间、提高评标质量,降低评标的直接成本。

  第三,以大数据思想建立承包商履约信息系统,主要包含两类信息:一是承包商的基本信息,包含企业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反映企业资格、能力、业绩等方面的信息;二是承包商的诚信档案。企业参与投标以及履行合同时,其信用和履约等信息将被及时收集到数据库中。上述信息都通过联网方式从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平台中获得,并成为重要的评审因素。承包商履约信息系统还可以与其他诚信数据库互通,进一步影响到不诚信的承包商参与其他领域的活动,由此提高了违约成本,使得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会主动选择诚信。由此便可以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监督和矫正成本。

  以点带面,层层推进

  相对传统数据库和电子化,大数据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演进,其实具有本质的差别。大数据在数据来源、数据处理方式和数据思维等方面都具有革命性。在带来机遇的同时,大数据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信息的收集及处理存在难度、部门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信息孤岛、诚信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大数据信息建立的外部经济性(即大数据的建设者以及信息的输入者无法从信息的使用者处得到足额的经济补偿),等等。

  建设招标投标大数据,既要以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为前提,又要充分考虑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应当分步实施、以点带面、层层推进。

  首先,各部门取得思想共识、协调行动。招标投标大数据的建设涉及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挖掘、共享、公开等内容。依靠单一部门建设大数据难度较大。要尽可能地在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合作者之间凝聚共识,将需要表达利益的团体代表都纳入到协商谈判中,充分互动对话,发挥各方积极性。

  其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A类,招标投标主体的基础数据。如营业范围、规模、资质等。目前该类数据离散地分布于工商、税务、海关、劳动、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这些数据大部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所以应依法、强制、无偿收集,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B类,承包商及主要人员所受到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数据。目前该类数据离散地分布于企业所属行业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各级法院。此类数据的收集、公开工作会受到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的掣肘。为减少阻力,数据首先在政府内部及其他招标人处共享,然后逐步向社会公开。

  C类,各地、各行业、各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有关标的的技术参数、价格等交易条件、合同实施状况等。这类数据量最大、最分散,也最值得挖掘,分散于各个招标人以及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这类数据属于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信息,甚至涉及到商业机密,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便收集和共享,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于此类数据的挖掘、分析工作,其结果将对优化招标投标工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招标效率产生不可限量的推动作用。

  D类,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对承包商的评价信息。目前事后评价这项工作在我国尚未大范围开展,导致这部分信息比较匮乏,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更谈不上对于评价结果的使用。这类信息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建设诚信体系是极为重要的,应当积极稳妥地推动相关工作。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技术手段,有望突破招标制度建设零和博弈的僵局,额外降低的成本和增加的收益使得“增量改革”成为可能。应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得出有价值的信息,是应用数据促进招投标内涵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优化新时期招投标,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高我国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赵勇 徐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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