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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投标保证金 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欢  发布于:2010-05-10 09:30: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肯定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合法性,并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但却未能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投标保证金是否必须收取?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有一些集采机构已经尝试免收投标保证金,以提高政府采购的管理效率,而且此举获得了不少IT供应商的欢迎。

  按照政策规定,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但对是否应该设置投标保证金未作硬性规定。一直以来,中直采购中心在招标环节都不要求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置投标保证金要求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商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以诚信为前提,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也应信任供应商。而且实践证明,交纳投标保证金对企业的约束力极其有限。该负责人认为,与防止违约行为相比,收取投标保证金给大量中小IT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巨大压力,不利于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投标保证金金额虽然不算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占用流动资金对企业发展极其不利,这有悖于政府采购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免收投标保证金可以消除企业参与投标的顾虑,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直采购中心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尝试也获得了中小企业的认可。一位兼做系统集成的网络设备供应商代表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影响企业发展的不是技术和规模,而是流动资金。单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看起来很少,但多个项目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中小企业仍是个不小的负担。由于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总量较小,融资又困难,投标保证金往往会导致中小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巨大的资金压力迫使企业不敢参与更多项目的竞争,甚至会对正在进行的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在供应商看来,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不良供应商,但交纳多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就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噩梦。该供应商认为,如果能够对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将进一步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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