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授权 生存还是灭亡?(下)
“厂商授权”本身是没有错的,它体现了厂家对政府市场的重视和支持,但是,一旦与最终的中标结果挂钩,其性质就发生了异化,变成了厂家控制政采市场价格的工具,但归根结底,如果采购人没有品牌的倾向性,厂家即使想控制中标结果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有其他有力的竞争对手存在。所谓的“控制中标结果”的表述其实也是不严谨的,它最能控制的是在几个同样代理其产品的供应商中谁能最后成为代表自己的投标者而已。将所有的原罪都归结于“厂商授权”只能治标,如果怎么评都是那个品牌中标,没有了“厂商授权”还可能引发更多的混乱。
最根本的办法自然是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办公用品配置标准,这在湖南常州等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是鉴于目前改革所要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短期内大规模地推广是不现实的。所以,当前比较好的办法是在微型计算机和数码产品等国家三包规定的商品范围之内,采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形式进行小额、零散采购的,实行免除“厂商授权”的限制,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此类商品时不得以厂商授权书为由排斥供应商,从而允许分销商摆脱厂家的限制自由竞争。
在大宗的达到公开招标预算标准的项目和软件采购等项目中,还是保留厂商授权,因为大宗采购一方面因标的较大,政府采购大项目的成败不仅关系到采购人的业务运作,也关系到厂家的声誉,选择可靠的代理商是采购人和生产厂家的一致要求。如果无授权的代理商压价竞争导致货物质量问题时,不仅采购人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厂家也很可能采用不供货的方式去进行惩罚,而这就会给采购人、投标人、生产商三方带来“三输”的结局。另一方面,大宗采购的货物很可能是根据客户行业特殊需求的定制型产品,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化服务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这种需求,因此在全国统一的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没有颁布之前,对于大宗的采购,取消厂家的授权应该缓行,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去界定哪些需求是真正属于特殊的需求,从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一旦放开限制,采购的监管和执行部门将难以应对沉重的质量风险压力。
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严格加强对招标文件的把关工作,尽可能不要出现采购的倾向性,保证至少在市场上有一个以上的生产厂家的商品能够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厘清一般需求与特殊需求的区别,从控制采购的倾向性入手,在源头上防止出现事实上的垄断,从而有效缓解“厂商授权”所产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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