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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权力不能下放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8-11-26 09:14: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面对很多采购人价格高的指责,许多地方的采购中心想出一些变通的做法,比如福建省南平市就规定采购人不仅可以自行在市场上采购比协议供货价格低廉的产品,凭借有效证据,此种行为还将视同为政府采购。
  
  但是这种自行购买意味着采购权的下放,尽管前提是发现相同的产品协议供货价格比市场价高,但是如果是不同品牌的产品,用什么标准、谁来验证产品的“相同”呢?一些业内专家还担心这种制度下的协议供货可能会失控,“虽然价格降低了,但谁能保证质量没有下降、服务没有减少、产品配置没有改变呢?
  
  而且这种采购完全规避了招标和竞价的过程,无法进行控制,等于是回到了《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的混乱状态。还会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故意使产品低于协议供货价格,以此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第一参与者,看待问题要客观,标准要统一,要自觉地遵守政府采购纪律,想办法解决政府采购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议供货是一项措施,只不过这项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应 “听风就是雨”。
  
  生产厂商也要谨慎操作,把协议供货行为提升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参与者来维护,更是要密切配合采购机构做好协议供货的管理工作,假如协议供货由于管理不当,或者说渠道商唯利是图,最终取消了协议供货入围,那么影响最大的还是渠道商,因为至少他们不能如此轻松地获取政府采购的定单。我们应该提倡渠道商诚实经营,取得合理利润,让利给采购人,为国家经济建设、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效率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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