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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轻言协议供货价格高 二次竞价是良方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朱毅  发布于:2008-11-26 09:05: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老胡,你们采购的产品价格怎么这么贵?你看这个打印机,我在网上查到的价格是10800元,而你们采的价格是11470元。”
  
  “没错,还有数码相机,同样的配置,我儿子在中关村看见的价格比你们低一成多,这怎么解释?”

  胡主任是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为了和采购人沟通意见,财政局举办了一个采购人见面会,不想这个座谈会开成了批斗会,90%的怨气是针对协议供货价格而发的。自从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形式出现之后,价格一直是采购人抱怨的对象,协议供货的价格真的虚高吗?
  
  不应以偏概全
  
  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个别时候确实会出现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现象。原因在于协议供货商没有及时(同步)调整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尤其是在厂商降价打折活动之后,协议供货没能享受打折后的价格,这主要是由于渠道商造成的。每到IT采购旺季,渠道商和零售商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还有一些渠道商到了12月份还有大量存货或急需资金回笼归还银行货款时,就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销售以套现渡过危机,这就会出现消费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情况。
  
  “但是政府采购投标的通常都是生产厂商,尽管签订的协议规定供应商在进行优惠活动的时候一定要通知政府部门,并且让政府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这些优惠活动往往是渠道商决定进行的,生产厂商并不知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去年就出现过这样一件事,某日产复印机被采购人发现市场价远远低于政府采购价格,致使该企业被踢出政府协议供货名单。但该生产厂商声称,他们并不知道有渠道商降价。虽然毫不知情,但也有过失,最终还是被取消了协议供货资格。这件事之后采购中心建议入围供应商在发现渠道商降价之后,要么跟随渠道商一同调整价格,要么干脆暂停这款产品在协议供货的发货,待促销结束后重新恢复,免受池鱼之殃。
  
  监控确有困难

  
  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阳春认为,价格监控难的另一个原因是发现当前协议供货中存在着供应商以“特供”为名,给政府采购市场提供非标配的、普通消费市场找不到的产品,而造成评标标准缺乏可比性、执行监管难等问题。
  
  因此,在2009年国税总局的年度协议供货中特别明确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是市场标配产品,在线可查,要有销售案例等一系列制约条件。
  
  烟台市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丁敏认为,监管部门的力量毕竟有限,光靠日常监管很难保证能监督到每一个供应商的每一个产品报价。为此,烟台针对价格问题制订了两套措施,一是让专家参与对厂商的监督,这些专家都是经过财政部门认可的,有专业知识和政府采购知识,并且和厂商无利益纠葛,一旦他们发现厂商价格违规,就会向采购办反应,然后第二套措施会启动,采购办会对价格严重违规的供货商计入黑名单,禁止参加以后的协议供货招标;表现好的则列入“红名单”在第二年的协议供货招标中给予一定的诚信加分。
  
  二次竞价是良方
  
  实际上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已经把“水份”挤压得很厉害,一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的供应商表示,协议供货是宽进严出,公开协议招标中标不难,但二次竞价中价格不够优惠的就会被淘汰。以台式计算机为例,按照最终报价排列,没能进入前60%的投标产品将被淘汰,笔记本和服务器则以降价幅度(降价幅度=(上轮二次竞价的报价-本轮二次竞价的报价)/上轮二次竞价的报价)计算,也是排名在60名以后的产品就被淘汰,他们排名57位,险些被“踢”出局。
  
  阳春处长也表示二次竞价是解决价格高的一个好办法,国税总局要求所有200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二次竞价或二次竞标程序。
  
  此外,政府采购专家,河北省政府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认为,协议供货价格是一个最高限额,允许采购人货比三家或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询价,并非是最初采购价格。比如,文章开头采购人看到的那款11470元的打印机,只是最高限价,通过二次竞价是可以获得更低价格的。正是由于一些采购人对协议供货程序不熟悉造成的,才购买了高于市场价的协议供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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