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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不能越俎代庖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8-04-29 17:03: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多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大,政府采购法规不断健全、采购规程日益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日趋和谐。

  但记者看到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做出了规定,而并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职责要求等予以明确,这就造成了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出现不统一的局面。

  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界定不明晰,导致大量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社会中介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难以发挥。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需要采购的政府部门)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八条又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作为一项公共管理制度,强制性是其基本特征,但令人遗憾的是,《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明确区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中介机构,现行法律一概称之为采购代理机构。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全国有数百家社会中介机构相继获得了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以部门集中采购方式委托社会中介采购的势头日益高涨,这意味着全国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采购项目都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来实施采购。

  大量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引起很多业内人士的担忧。社会中介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为争取采购业务不仅会对采购人施展浑身解数,且必须做到言听计从、百依百顺,否则就成了“一锤子”买卖。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控制,等于为权利寻租开了“口子”,为规避集中采购留出空间,也给政府采购反腐工作增加新的课题,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将有可能流于形式。当然,政府集中采购也不排斥社会中介机构,它们应该成为集中采购机构的补充,二者形成一定的竞争,有助于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因此,相关专家建议,未来应该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权力、义务和职责,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平等、相互监督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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