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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协议供货价格的定海神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朱毅  发布于:2008-04-15 15:03: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协议供货合同签订的时候,是按照最优惠的价格定的,但IT产品每时每刻都在贬值之中,协议供货采购批次大,数量小,因此很多供应商在价格波动的时候隐瞒不报,造成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在IT协议供货中,无论中央、中直还是地方计算机产品价格波动问题一直是焦点所在。因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格波动非常大,而且大多数地区的IT协议供货周期都为一年,往往是从春节以后到下一年的3、4月,这个时候往往是计算机采购的淡季,价格通常不低。

  而协议供货的购买旺季往往是在下半年,比如9、10月,正所谓金九银十,供应商为了促销又会大幅度降价,这个时候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发现价格的变化,就让采购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计算机产品。所以,要避免价格波动给政府采购带来的损失,就需要有一根控制价格波动的定海神针。

神针一  加大违约处罚力度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于全发认为,价格波动难以控制的根源就是供应商不能及时上报价格。按照青岛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入围供应商必须在每月1~5日及时更新价格,采购办进行日常检查和接受举报,但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供应商仍有空子可钻。

  “监管部门的力量毕竟有限,光靠日常监管很难保证能监督到每一个供应商的每一个产品报价。”于全发坦言,“对于IT产品这类品种多、价格变动较快的产品,光靠监管部门确实力不从心。”因此《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36分考核办法》,对供应商的经营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并根据检查结果及发现的问题,查缺补漏,加强对协议供货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定点供应商放弃供货证明单》办法,要求采购单位经办人必须货比三家,相同产品如果定点外的价格低于定点内的价格,可以要求按低价供货,如不能供货,则出具放弃单,采购单位可以自行购买。在2007年IT协议供货招标中为每个品牌选择了2~3家供应商,以加强竞争,以这些方式及时跟进和不断完善后续的监督管理,让协议供货方式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

  “中央协议供货也用的是这种方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方面安排专人负责市场行情监控,通过市场调研和网上实时监控等方式,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力争实现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型号、配置、价格随市场变动实时变动;另一方面加大供应商违约处罚力度,对于没有按承诺履行框架协议的供应商及时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并在网上予以曝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

神针二  用优惠率取代价格

  明察暗访以确定最低价格的做法虽然好,但是也有不成熟的地方。由于IT产品种类多,价格波动大,就凭借采购机构的人力难以实施监控,因此,折扣率也是一个解决方案。

  河北省财政厅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认为,定优惠率不定价格的方法,是抑制协议供货价格高的一个有效措施。即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后,价格只是参考,但确定的优惠率不变,协议供货价格随市场价格变化。当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的价格同步调整,采购人的结算价格为最新的市场价格乘于优惠率。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证采购人享受到的价格永远比市场价格低。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就采取这种办法操作的。”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阳春说,通过2007年度国家税总局协议供货招标过程不难发现,不同供应商给出了不同的折扣价,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给出的折扣价是70%,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折扣价是60%,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折扣价86%等,多数供应商给出的折扣价范围在60%~85%之间。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竟然给出了43%折扣价,比市场价低了一倍多。

神针三  网上竞价

  “最好的办法还是竞争,通过竞争来获得最低的价格,网上竞价成为最简便的手段。”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方文江坦言,在厦门市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人选定的品牌、机型及采购限价(以协议供货价为准)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果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不参与竞价,厦门市内具备规定资质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在承诺履行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所承诺的相关条件基础上,针对所公示的采购项目进行竞价。竞价报价必须低于采购限价1%以上(含1%)且低出金额不少于50元。报价不相等的,以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等的,以先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没有供应商进行竞价的,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通过网络竞价,不仅更加透明和公正地进行政府采购审批与监督,还可以降低操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厦门市的协议供货的每个项目都要在网上进行二次竞价,让市场竞争在协议供货中充分发挥作用。 

中央机关采购中心高志刚:.协议供货难在价格监控

合肥采购中心张明治:保障协议供货须控制价格波动

供应商:其实我们有苦衷

如何“摆平”价格波动 

短评

  要让供应商有所畏惧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特定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形式。在协议供货期内,采购人采购协议供应货物或服务时,在协议服务供应商名单内自主确定供货服务供应商,办理提货、验收手续,由财政国库按协议确定的价格和折扣直接支付货款。目前协议供货在IT采购中已经相当的普遍,PC、投影机、复印机以及软件都进入了协议供货采购目录。

  协议供货价格在确定期初往往都是市场上最优惠的,但市场千变万化,商品价格瞬息万变,协议签订之后由于采购方、供应商对于价格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使采购方处于劣势地位。

  很多供应商入围后存在两种极端的心里,一种是既然入围了政府必然会买,因此不用太上心,而另一种则是另一个极端,觉得协议供货入围之后靠关系供货,自己没关系就算入围也不一定有订单,因此万一有人买就得狠狠赚他一笔。

  政府采购机构除在签订协议时应写明供货方必须保证其供应价格在市场上处于较大优势,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市场价格信息监控机制,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了解市场价格信息。应将协议采购项目的品目、型号、价格等信息全部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主体可以方便地查阅相关信息,随时对相关价格信息进行监督投诉。

  而且对于入围的供应商应该让他们有第二次竞争的机会,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际中标。
 
  总之,对供应商而言,即要给他们足够的希望也要给他们足够的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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