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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阳春一席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7-09-19 15:48: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税务系统和其他部门的IT采购有哪些区别?这次招标之前国税总局又进行了哪些准备工作,来保证入围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在开标现场采访了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阳春。

努力追求尽善尽美

  阳处长告诉记者,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是要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税务局服务的,这些基层税务单位的地理环境和网络环境都不相同,资金状况也不同,这就要求入围的产品能够充分满足各地的需求,产品的规格和技术标准也需要统一,不允许出现不兼容的现象。

  很多外设产品有一些独特的要求,比如说高速扫描仪要求能够识别特殊发票,如运输发票、海关控票等。而国税系统采购的针式打印机也很特别,因为有些基层单位地处偏远,温度湿度差别很大。因此,需要工作温度在5°C~35°C,工作相对湿度在10%~80%。

  阳处长介绍,为了能使入围的产品满足采购人需求,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采购流程的“三公”原则,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

  首先他们对全国各地的基层税务单位进行了调研工作,切实了解基层单位的实际需求,以此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完成后,还要避免招标文件中存在指定品牌或者技术标准中存在单一厂商的标准影响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因此,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在开标前两个多月就把招标文件的草稿放到网站上公示,供应商可以就他们认为不合理的内容向采购中心提出疑义。

  不仅如此,在7月份,采购中心还召集供应商举行了一个听证会,面对面的和供应商进行交流。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最大限度地把招标文件制作得更加合理,以保证供应商之间充分展开公平竞争并确保产品质量。

节约资金靠制度

  节约资金是协议供货要达到的目的之一。据悉,本次采购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证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仅在招标过程中鼓励厂商报低价,在入围后还有二次竞价的过程。

  同时,采购中心还考虑到入围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且提出了解决方案,比如说,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另外,有些省份某个品牌的代理商可能很少,如果税务机关想买这个品牌的产品就可能无法进行充分的竞争,价格也难以下降。所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销商。

入围后仍需努力

  阳处长同时提醒各供应商注意,入围并不是保险柜,充其量只是一个门槛,虽然理论上70%的供应商都能够入围协议供货,但是否能拿到订单还要靠以后的表现。
 
  首先是价格问题。厂商在供货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如果有促销等活动价格降低就要立即汇报,并进行价格调整。在这方面,各地的采购人都会监督供应商,地方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必须向总局备案。

  如果厂商违反协议,不仅没有办法卖出产品,严重的还会被取消入围资格,2008年的重新招标中也会受到惩罚。

  其次是服务和配送。国税的采购特点就是“战线”拉得很长,而供应商的总部都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供应商的渠道和售后服务系统是否能够完成配送和后续维护任务才是政府采购选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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