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认定别跑题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阳光 发布于:2007-07-18 12:0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5日,《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实行。《办法》规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
政府落实自主创新优先采购的政策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记者却从《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中“嗅”到了一丝不和谐的气息。
根据《办法》,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须符合七个条件。申报的主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必须是深圳本地企业才能够申报自主创新,如果是北京的企业即使技术再先进也因为不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而失去了资格。
无独有偶,7月2日山东也制订了《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依然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产品,省科技厅将颁发“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者订购。
在今年二月,北京市也制订《自主创新目录》,这个目录是由相关部门把申请表发到企业手中让其申报的,最后自主创新目录中属于北京企业的占95%以上。
各地陆续出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无疑是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各地分别出台则容易造成条块分割,如果按照这些目录进行优先采购,结果只能成为深圳优先采购“深圳自主创新产品”而山东优先采购“山东自主创新产品”。这样一来就和《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发生冲突。
那么如果删除“申报的主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的限制呢?允许全国企业来申报是否就公平了呢?也不行,因为这样一样是条块分割,各省份的认证不能兼容。试想,北京的东方通科技和深圳的金蝶都属于自主创新产品,可为了进入彼此的市场必须进行两次认证,随着市场的拓展需要认证的次数也会越来越多,全国数几十个省市呢?企业恐怕不用做别的事情了。
因此,分别认证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应该由国家科技部等国际级单位出台一个标准后,再由各地分别进行,形成全国兼容的证书,这样才叫真正的保护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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