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关系”左右协议供货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7-07-13 14:59: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总体上说,IT产品的协议供货,甚至是全省乃至一定区域内的联动机制,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良好,而惟一引起较大争议的就是价格高的问题。
在协议供货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采购人在购买协议供货内产品时,基本上不需要自己出面了,一切有关事务全权委托给交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出面把采购申请拿到监管部门审批,去采购中心核价等,采购需求人基本上是听从供货供应商“安排”的,采购中心要求的协议供应商之间在最高限价基础上的竞价要求就失去了意义,协议供货就变成了“关系供货”了。
供应商代替采购人跑业务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协议供应商一劳永逸地替采购人完成以前需要采购人多方努力和劳苦才能达到的需求满足,协议供应商之间已经失去了竞争,彻底变成了“关系供货”了,本来设想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协议供货形式,却变成了不公平操作的温床,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受到践踏。
采购机构内部呼吁一次定死采购报价,而生产厂家与供应商出于利益与利益分配方面的考虑,总想搞浮动价格,便于灵活机动,最终协议供货的实际操作部门还是“屈从”了供应商的想法。解决纷争的方法就是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竞争,改变最高限价定终生的状况,而实际操作中由供应商代替采购人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就把采购中心的天真想法击碎了,“关系供货”把协议供货内的二次竞争渠道彻底堵塞了,假如这样的协议供货长期运行下去,应该是采购人的悲哀,更是采购机构的悲哀。
我们认为要改变协议供货中的关系供货状态,目前应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也就是保守的做法主要有:
第一, 坚决制止采购人假借供应商之手进行程序操作的企图,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于由供货商代办的事项,一律不予接受,形成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 广泛宣传协议供货内容,提高采购人选择采购项目的自觉性和自主性,理解不依赖供应商的选择才是公平的选择,也是自己权利的体现;
第三, 协议供货采购单上要注明最高限价与实际供货价,采购人的二次询价要作为资料附后备查;
第四, 同品牌的供应商要达到三家及以上数量,便于采购人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再次竞价,提高协议供货内的竞争程度。 (作者单位:江苏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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