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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竞价的多重思考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胡志敏  发布于:2007-07-03 16:13: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是否增加采购成本

  二次竞价是否会增加采购的成本和流程时间?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王九洲表示,二次竞价肯定会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如果采取网上竞价,纯电子化的操作方式,增加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王建军表示,增加的流程不会影响采购效率,因为竞价的时候只考虑价格的问题就可以了,操作起来简单多了。



推行电子化采购是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的有效手段。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方文江认为,竞价的工作完全可以在网上进行。厦门的操作方式是: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人选定的品牌、机型及采购限价(以协议供货价为准)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在公示期间,如果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不参与竞价,厦门市内具备规定资质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在承诺履行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所承诺的相关条件的基础上,针对所公示的采购项目进行竞价。竞价报价必须低于采购限价1%以上(含1%)且低出金额不少于50元。报价不相等的,以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等的,以先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没有供应商进行竞价的,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方文江说,通过网络竞价,不仅更加透明和公正地进行政府采购审批与监督,还可以降低操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厦门市的协议供货的每个项目都要在网上进行二次竞价,让市场竞争在协议供货中充分发挥作用。
 
  是否一味追求低价

  业内人士表示,协议供货本身引发的二次竞价问题应认真研究和思考,特别是在具体操作的问题上。
 
  王九洲认为,协议供货招标是虚拟的、无标的招标,尽管有的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某一类产品某一型号在某一协议供货时间段内的采购量是多少台,但是这个量,并不是某一中标产品的一个厂家实际供货量,而是分布在这一标段所有中标厂家有可能采购的数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需求,就是这个“需求”,采购人还有二次选择品牌以及这个品牌代理商的问题。

  从协议供货情况来看,不同批次、不同数量、不同用户,同一产品代理商的价格不尽相同。招标文件要求生产厂家按照虚拟的需求数量报价,而又没有按照这个数量兑现,实际上对投标厂家是不公平的。

  二次竞价,并按照降价幅度实行末位淘汰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一味追求低价是否科学值得研究。

  “品牌”是有价值的,不同品牌之间是有价格差异的,如果撇开品牌不谈,干脆全部买兼容机好了,国家也不要鼓励自主创新,也不要鼓励品牌发展战略。如果定期用这种办法竞价、淘汰,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薛寿唐说,协议供货的实践经验证明,二次竞争是必须的,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把重点放在具体的、实实在在采购项目的组织落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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