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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自主创新扫清“绊脚石”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朱毅 马磊  发布于:2007-05-22 16:40: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财政部最近发布的“三个办法”明确提出要将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落到实处,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那么,“三个办法”具体到IT产业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IT产业民族企业的发展以及自主创新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还有哪些有待探讨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中保护自主创新产品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政策的颁布,让国人尤其是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很是激动,这些政策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以大力支持。

  但是,以前的政策都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那就是理论指导性强,可执行性差,一直在说要保护自主创新,但是并没有说如何保护自主创新。使各地集采机构难以在采购中真正体现优先采购。

  4月份,集中采购机构关心的问题有了答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财政部第30号令正式下发,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阶段到来了。

降低资质的门坎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表示,《办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实际操作性比较强,有针对性的帮助自主创新产品扫除不合理的阻碍。

  比如,《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这一条就很有针对性。事实上,很多IT采购项目尽管较小,却要求要有较高的资质。一个300万~500万的集成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壹级或贰级证书,这就无意中限制一些有能力的自主创新供应商的参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IT采购负责人如是说。

  中科红旗副总裁王明华表示,国产软件企业均在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上与国外公司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在招标书中供应商资格设定一个障碍,国产软件基本上无法公平的参与竞标。这样也有悖于《办法》第十条规定给予国内企业很好的竞争环境。

  刘慧还告诉记者,对自主创新的产品降低资质要求是国际上流行的做法。在欧美国家,招标的时候是招方案设计,即使你的企业较小,但是设计的方案具有创新性,一样可以参与采购。

突破偏见的屏障   

  “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最大的敌人其实不是国外竞争者,而是国人的偏见。”中文2000公司总裁胡才勇认为。他表示,自主创新产品很多时候和国外产品根本没有办法同台竞争。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有意将一个标分成两包,一包明确提出要采购国外产品,无论国产价格多么优惠,质量多好都没有用。
 
  这种现象在政府采购中很常见,个别地方明确的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要采购进口品牌,有的隐性地标注对进口品牌的需求。还有一种情况是在采购文件上加入一些有倾向性的招标条款,要求中标的集成商必须是国外名牌产品的金牌代理,无形中堵住自主创新产品的道路。

  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对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是至关重要的。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副处长于全发认为,要靠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购负责人应该做到“胆大心细”。一方面要讲原则,拒绝采购人的无理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找到歧视性条款,加以删除。工程采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要性能好的产品是应该的,但是,产品的好坏要用数据来说话,各种产品都有各自的技术性能指标,也有熟悉行业的专家来评标,招标文件和标书中只要详细写明需要产品的性能指标,而不能加入只有少数厂商才有的项目参数。

政府采购要算“总帐”

  北京市软件产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肖澜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很感兴趣。他认为这点对国产软件最为有利。

  东方通科技副总经理杨桦表示,进口软件贵的不止是先期的采购价格,还有后续服务费。有时候花1000万元采购软件,每年的售后服务费高达数百万元。这就像赠送一台打印机,却让你不断地购买墨盒和打印纸一样。而国产软件的服务费只有国外同类产品的10%,如果采购人能算总帐,自主创新产品会有它的竞争优势。

  资深评标专家,国家863“高性能计算机评测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并行计算实验室副主任张云泉博士也认为这条提的很有针对性。不仅为了自主创新,而是为节约办公成本也应该这么做。

  但是,有些业内专家也表示,全寿命成本的算法对很多国产硬件是不利的。以外设产品投影机为例,国产品在散热和电压等方面设计不如国外产品,造成液晶灯头的更换频率和返修率高于进口产品。
 
加分有了法律基础

  “本办法最明显的变化是对于加分有细化的指标。”刘慧认为。
 
  《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款分别规定: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中,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加分或价格扣除的扶持照顾。其具体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表示,在之前的一些政府采购法规文件中,虽列出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条款,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具体落实时,缺乏可操作性。新颁布的《办法》规定了优惠率,还有一定的选择幅度,不仅增大支持力度,也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在综合评分法中,《办法》对于自主创新产品更有支持力度,价格与技术相加,评分优惠达到了8%~16%。但同时,生产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也不能完全就依赖评分的支持,很多自主创新产品在自身的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从自身寻找原因,不断提高。
 
  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葛柯认为,《办法》最好的地方是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价格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询价过程中,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这样一来,自主创新的产品就不用去报最低的价格,哪怕比一般厂商产品略微高一点也可以中标,而非自主创新的产品,即使报了低价也未必能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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