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采购“3·15专家门诊”:“3·15” IT供应商遭遇四大“顽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朱毅 马磊 发布于:2007-03-20 14:26: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春风送暖之时,亦吹来了消费者的维权风潮。
每年“3·15”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日子。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性。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消费者”——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采购人在采购项目中的主导地位。为了不丢失今后参与项目竞争的机会,很多IT企业已习于“遵循”政府采购市场中的部分“潜规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保护供应商正当利益的同时也在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护供应商权利,同样是政府采购重要工作之一。
有了“病症”就要治疗,“讳疾忌医”和“以毒攻毒”都不是正确的做法。
病症1:采购人“个别辅导”供应商
症状:供应商知情的范围应包括:招标信息,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文件的详细内容,投标文件制作要求,采购需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交货期限、验收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办法,对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质疑和投诉渠道等。供应商事先如果没得到准确信息就无法参与竞争。
病例一:提早透露采购需求
“聪明的供应商不会等标讯出现才去投标。很多项目在发布招标文件前,采购人已经有了‘意向’合作伙伴。”国内电子政务巨头B企业市场经理说。
这位经理曾经参与过某城市工商局“人事管理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对采购需求、具体配置、质量标准等描述含糊。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过于笼统,最后导致他们和其他几个供应商做出的投标文件都不够完整。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未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人只对他们中意的企业做个别“辅导”。
事后B企业的市场经理才知道,A供应商很早就得知该工商局领导有采购此系统的意向,立刻毛遂自荐帮助分析项目需求。A供应商与该工商局洽谈妥当,招标文件才登出。这个提前的知情权足以决定谁是最后赢家。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国内的电子政务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哪个政府部门要做什么项目实际还是由该部门的一把手决定,而他们又对项目不够熟悉,需要供应商做先期咨询。电子政务企业要想中标,不能被动的浏览招标信息,必须提前出去“找活”干。
专家会诊: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表示,依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为了促进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一是可以把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前提条件,凡是采购人没有公开发布采购信息,财政部门有权拒绝为其支付采购资金;二是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健全信息工作责任制度,明确采购信息管理的工作岗位以及责任人员,以确保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公开采购信息。同时知情权的保证也要靠企业自己的努力,应该经常去指定媒体寻找商机。
此外,也有业内专家认为知情权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享有知情权的供应商必需善用知情权。一方面知己知彼固然重要,应知则知,不能猜猜估估,只有完全清楚采购要求才能提高中标能力;另一方面不应打听的不能随意打听。
病症2:遭遇歧视性招标条款
症状:《政府采购法》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有些采购人借题发挥,以此为由将部分供应商拒之门外。
病例一:招标文件指定品牌
迁安市2006年水资源智能管理系统项目是一个超过500万元的大项目,很多供应商纷纷前往投标,但是他们发现,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的两大核心设备的生产厂商。“带有发信装置上旋翼冷水水表”产品的可选范围有连云港水表有限公司、天津仪表集团、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产品。“IC卡控制器”的可选范围是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北德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产品。采购人要求,只有拿出那6个厂家的代理协议才能购买标书。
病例二:“量身定做”的标书
锦州市某企业参与一个IT项目,购买标书后发现该标书特别“眼熟”,精细到规定集成商必须有经过某几类认证的工程师、每类工程师必需的数量、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等等。还要求是“IBM金牌代理商”,而拥有“IBM金牌代理商”资格的企业在附近只有一家,根本就是为那个供应商“量身定做”。后来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了解到,由于采购人对采购的项目不熟悉,所以找来一家具有技术能力、也懂市场运做的供应商为其做咨询服务和方案设计。这家供应商借咨询的机会,在方案设计中加入“自家”倾向性条款,以保证自己中标。这种情况在IT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尤为普遍。
专家会诊:
某省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采购人提出歧视性条款或IT厂商遭遇变相指定品牌的原因有四:首先,政府采购的一些行政法规并未对指定品牌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操作上缺乏统一政策依据和制度规范;其次,自行采购的观念在作怪,用户认为有权决定采购货物的品牌;再次,一些用户对某种品牌的产品比较满意,在报送同类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时就参考着这种品牌产品的技术指标,排斥了其他品牌产品。最后,由于某些用户单位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出于个人私利考虑也往往会导致变相指定品牌。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副处长于全发认为,要靠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品牌倾向。采购负责人应该做到“胆大心细”,一方面要讲原则,拒绝采购人的无理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找到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和标书中只需要详细写明需要产品的性能指标,然后由评标专家评定,不能以生产厂商来决定产品好坏。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认为,应该以标准化对抗倾向性标书。制订网络信息产品采购标准,所有的采购都在统一标准下进行,只允许增加采购人的特殊功能需要,这样标书就很难有倾向性。同时还要给供应商质疑的权利。如供应商认为标书存在倾向性条款,可以提出质疑,组织专家对其方案反复论证。取消一切带有倾向性的条款,使其方案能够满足不同产品和较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以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病症3:遭遇行政干预
症状:不少供应商反映,他们经常发现少数领导假借各种名义或利用各种职务之便,趁机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推荐”供应商;或伺机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严重地影响多数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病例一:中标结果被修改
某国产软件企业参与某省电子政务项目,通过专家评标,选中了安装该厂商操作系统的一款服务器中标。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后,采购人却迟迟不签订合同,并要求中标的服务器供应商更换操作系统,变成采购人要求的操作系统方可签订合同。事后该软件厂商了解,改变中标结果是该省“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的意愿。
专家会诊:
山东省烟台市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处主任丁敏表示,部分采购项目中,地方领导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干预。遇此情况,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一定要顶住压力,独立操作。
面对政府领导的“指示”、“意见”,采购工作者要摸准领导意图,分析其指示“精神”是促进工作,还是破坏采购工作秩序。如能促进工作,采购工作者应在实践中执行;如破坏正常的公平竞争,采购工作者应及时向领导解释说明,以求得领导的理解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周欢认为,在政府采购诸多法律关系中,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属采购合同关系,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竞争者,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采购法都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通过制定规范详尽的程序使上述基本原则落到实处。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是否能够严格遵循程序规则,是否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一般的监督程序,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虽然这些监督不可或缺,但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约束机制,难以有效地避免各种矛盾的发生,化解已发生的各种矛盾。所以,建立救济机制势在必行,其目标是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某省采购中心负责人坦言,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主动谢绝领导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二是要把采购活动中的重点操作环节充分对外公开,这样面对社会监督、公众评议,“行政干预”行为不但难以赤裸裸地滋生,而且还有大为收敛,甚至于被遏制的趋势。
病症4:中小企业遭遇门槛过高
症状:很多中小IT企业因为资金和资质的原因被拒之门外,失去机会。
病例一:要求事先垫付资金
上海威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孙明表示,“这两年,中小系统集成商的日子真是不好过。现在系统集成项目要集成商先行采购设备,并向上游供应商垫付一部分资金。对于流动资金较少的中小系统集成商而言,一旦把钱给了上游供应商,而采购人拖延付款,就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窘境。实际上,很多中小系统集成商就是这样被拖垮,最终导致破产。”
病例二:资质是一道无法逾越的坎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表示,在招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提出与项目要求不相适应的资质条款来限制中小供应商的参与,这不仅违背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供应商发展”的要求,而且还影响公平竞争,使采购人不能获得性价比较高的产品和系统。
资质虚高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项目较小,却要高资质。如一个300~500万的集成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壹级或贰级证书,这就限制了一些有能力的供应商的参与。另外,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悖论,因为要获得这种资质就必须完成若干个上千万的项目。
对于中小集成商来说,取得二级以上的资质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因为他们拿不到资质就拿不到大项目,反过来越是做不到大项目就越不可能拿到高级别的资质。其二,提出的资质要求不合适。例如,明明不是涉密项目,却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者只是采购一些货物,却也要涉密资质,这也限制了不少中小供应商的参与,尤其是一些成立时间比较短的企业(获得各种资质需要时间和费用)。
专家会诊: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认为,只要对症下药,给中小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还是能够实现政策功能。
首先,在资质上中小企业往往有劣势,可以通过标书的制订把劣势变优势。重庆已在一些项目中做了试点,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某些部分必须授予中小企业。规定10家供应商中必须有4家是中小企业,未来会把这个做法推广到IT领域。还会请中小企业局做调研,了解本地中小IT企业最善于哪些项目,未来在招标这些项目的时候规定只能由中小企业参与,让大型企业和他们“分锅吃饭”。
在资金方面,政府采购部门与重庆地区银行联手,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用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缓解资金压力。以重庆市易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例,他们通过市财政局的协调,在拿到一单5000多万元的政府采购订单后,凭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作抵押,从重庆市商业银行贷款4200万元,如期完成了市公安局网络系统项目开发并按时偿还了贷款本息。
秦志龙认为,应将项目的规模和资质挂钩,如100万的项目,就不能要求注册资金1000万的供应商才能参与。而除核心涉密单位外,也不能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应从制度上制止虚高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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