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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品牌谁之祸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朱毅  发布于:2007-03-13 16:17: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3月6日,本报接到某供应商投诉:3月7日即将开标,采购预算在570万元的“迁安市水资源智能管理系统项目”存在指定品牌现象,并强调此问题在招标公告中即可体现。

  网站上的招标公告中如此写到:本项目的两大核心设备生产厂商可选范围。“IC卡控制器”的可选范围是北京华北一开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北德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产品。“带有发信装置上旋翼冷水水表”产品的可选范围有连云港水表有限公司、天津仪表集团、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产品。



许多供应商在标书售出前就已经被莫名其妙的被排除在外。李华/漫画

  屡禁不止的指定品牌现象为何频频上演?

指定品牌“惹祸端”

  为何圈出品牌选择范围?迁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该项目负责人表示,指定“IC卡控制器”、“旋翼冷水水表”生产厂商是采购人的要求。

  同时他认为,此做法并未违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该负责人认为,这两个禁忌采购人都没有触犯。该项目并没有禁止任何供应商参与竞争,也没有指定供应商。任何供应商只要拿到6家企业中任何一家的的授权,就一样能够得到公平竞争机会。

  IT设备厂商的渠道模式较为多样。往往一个品牌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有多家代理商;在政府采购不同项目时也可同时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副处长于全发强调,渠道体系多样化使得IT采购项目中,有些直接竞争不是来自于生长厂商,而是来自于代理商或经销商之间的有限竞争。

  专家表示,该项目虽然是要求投标供应商在6个品牌中选择投标品牌,仍然属于指定品牌行为。

  而最初的《政府采购法》中只规定了不许指定供应商,没有明确说明不许指定品牌,加之许多采购人依仗的强势地位给采购中心带来压力,致使很多供应商在招标之初就被淘汰。

采购人应该“再洗脑”

  如果说《政府采购法》中所规定的公平竞争,并未对指定品牌有明文禁止;那么财政部18号令第6条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中科红旗销售经理刘坚表示,开标之前,采购人就有“意中人”的事情时有发生。采购人经常会巧妙地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条件,最后能中标的就只有他的“意中人”,甚至他们会把供应商都召集起来,要求他们一定要拿着采购人指定的品牌产品来投标。

  专家分析,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采购人权力太大。《政府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变更采购需求、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及评标结果由采购人依法确认等权力。授予太多权力,而又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因此个别采购人变本加厉,开始明目张胆的把自己倾向的品牌写进招标文件,许多供应商在标书售出前就已经被莫名其妙的被排除在外。
 
  采购中心方面也很苦恼。某省采购中心的主任表示,一些政府采购意识较差的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时,经常会提出一些有倾向性的产品要求,比如在标书制作时就明确提出要那个品牌的产品。采购中心多次纠正,采购人均予以拒绝,采购中心只好妥协。

  据了解,3月6日,多家供应商纷纷再次向采购中心提出该项目的指定品牌问题,致使该项目于本报截稿前(原定3月7日开标)并未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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