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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办法》与《RoHS》异同之处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整理  发布于:2007-03-13 16:16: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国的《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处
(一)中国的《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 
(三)中国的《办法》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采取“一并纳入”的做法放入其调整范围,而欧盟RoHS只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放入其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的要求是通过整机来传递的。因此,中国的《办法》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是“直接”采取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措施的,而欧盟RoHS则是“间接”采取措施的。 
(四)中国的《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五)中国的《办法》将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使用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办法》早。
(六)中国的《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七)中国的《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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