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协议供货待解5大难题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胡志敏 马磊 朱毅 发布于:2007-02-06 17:46: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最令采购机构头疼的,依然是IT产品的价格波动问题,采购人经常抱怨,协议供货的大原则是省钱,为什么我买的东西总是比市场价还贵
1、如何面对价高抱怨
■ 胡志敏
政府采购在协议供货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价格波动问题。产品价格的波动和产品型号配置的调整成为一对主要矛盾贯穿在协议供货过程中。
如何解决这对矛盾?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认为,首先要考虑协议供货的特点。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的出发点有两个:第一,零散的设备采购项目琐碎,涉及单位多、需求不统一、时间要求紧,集中招标采购已经不可能满足,需要在采购效率上下工夫;第二,在一定期限内,采购方需要由供货商提供价格优惠、高效稳定的服务。
因此,协议供货的本意就是为各采购单位提供方便,在不损害供货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采购效率。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表示,作为协议供货,应该在相应采购策略和管理制度上进行完善。一种办法是提高协议供货招标采购的频次,对于计算机及外设等变化频繁的产品,从每年调整到每半年甚至每季度进行一次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协议供货的定点供应商,这样可以保证采购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的稳定性;还有一种办法是在协议期间允许厂商对一些产品进行价格调整和升级改配,但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采购管理部门通知报备,而且调整和改配的原则必须是保留原有价格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以保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则认为,在实施的时候,应该注意由此而产生的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商利用厂商价格调整的机会,有意隐瞒调价,以原价格给单位供货;还有就是,厂商频频进行价格调整和更新换代,使中标的产品基本无货可供,转而以新产品来赚取更多的利润,使原来中标的产品和优惠没有实际意义。针对这些新情况,采购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研究相应办法,保证协议供货更科学合理,更能有效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和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率。
协议供货一味以价格来竞争只是暂时的,生产厂商和代理商更要在提高产品的服务和产品内在素质上下功夫。政府采购倡导“物有所值”,并不是简单的价格便宜那么简单。产品价格改变只是暂时的,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不变的产品性能和忠诚的服务保证体系才更有意义。
协议供货的产品目录多少才合适?官员、厂商有话说
2、供货品目该肥该瘦
■ 朱毅
在IT产品快速增长的今天,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别日益受到关注。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认为,IT产品的种类每年都在增加,尤其是软件产品,每年都在更新,品牌也比较多,对价格也十分敏感,如操作系统政府单独采购的价格就比厂商给PC企业OEM的价格高出很多,这么一来,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就不如买带正版操作系统的PC划算了。
PC产品也是一样的,厂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每到寒假暑假,厂家都会例行公事地进行降价促销,价格一下子就降低了,这时政府的协议供货反而会吃亏。此外,有些产品之间的价格相差悬殊,比如说国产操作系统比国外的便宜很多,但是它们之间的功能差距又比较明显,有时候采购人就必须选择价格比较高的国外产品,这时会遭到“拒绝采购国货”的指责。
因此,姜毅认为,进入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别没有必要搞得太多,比较适合进入协议供货的是那些价格波动比较小,品牌也比较少的产品。比如激光打印机,品牌相对较少,价格变化也不大。
协议供货的品目多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给采购人后续使用维护制造了麻烦,正常招标的时候,可能几种产品一个供应商就全部能够提供,而协议供货的话,采购人需要选择3个供应商,后续的服务也要联系三家,造成了一定的衔接问题。
企业则有不同看法,人大金仓祝捷认为,协议供货品目应该越丰富越好。
拿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来说,一共十九类,如果各单位需要采购这十九类产品以外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设备,比如4路以上的服务器、高端网络交换机、防病毒软件以外的其它通用软件等产品,则需要将具体的采购需求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照其他法定的形式(比如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假如一个30万的政府电子政务项目需要用到数据库软件,那么尽管其他产品全部可以从协议供货入围产品中挑选,但是数据库却还要正常招标,这样给采购效率带来不好的影响。
作为国产数库数的供应商,祝捷希望政府对数据库软件实施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他认为,只要符合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等特点的产品都应该纳入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存在两种失衡,采购人权力过大,如何避免采购人把集中采购化整为零?IT协议采购的种类繁多,验收难度较大,谁来对供应商的投机行为进行监督
3、“越位”行为如何监管
在协议供货中,由于产品的利润相对较低,供应商作弊行为不可避免。因此,尽管各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应商的后期监督都比较严格,但由于IT产品技术性强,这种投机行为还时有发生。
可靠的商业信用是协议供货实施的基础,协议供应商的优劣关乎协议供货的服务质量。为此,江苏省南通市就对这种商业信用进行了评测的尝试,对计算机类供应商从比照注册资金、在册人员、经营场地、销售业绩、连续经营性、商业信誉、综合资质7个方面实行公开竞标,测评其综合实力,并打分排序,靠前的优先获得选择强势品牌的机会。
同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还可通过向采购单位发放调查表,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评估和处理工作。
不过,在打击供应商投机行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采购人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据一些企业反映,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权力过大,尽管在协议供货中有大量厂商入围,但采购人会只选一家,而忽视其他厂商,这实际上与变相的指定品牌无本质区别。
因此,应该注意限制采购人滥用再选择权力。同种产品多家供应商供货,采购人可在多家签约的供应商中进行再选择。再选择能使采购人在功能、型号、品牌、价格折扣方面有良好的选择机会,也能对供应商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促进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但是,再选择也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采购人可能对供应商提出新的不当要求,或者与供应商串通而获得不当利益等。
业内人士认为,入围供应商也不应过多,否则会使协议供货价格高居不下。如某些省份的采购就没有设置淘汰率,只要是采购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品牌,都可以进入协议供货。但是,提高协议供货的淘汰率,可以给供应商制造一定的竞争压力。
但也不应该让签约供应商过少,因为那样就限制了采购人的选择余地,同时也会出现独家供应商供货服务欠缺等问题,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多数国家主张签约供应商在三家左右。入围之后的采购量应该和评标时候的得分挂钩。因为分数越高的性能价格比越优越,当然应该多买。
尽管协议供货的周期不是一个大的问题,但在IT产品快速更新的年代,依然受到了关注
4、采购周期多长为宜
对于IT产品而言,协议供货的周期到底多长才合适?
薛寿唐说,对于周期问题,福建省的协议供货和很多地区不一样,福建采取的是二次竞价原则,只先定品牌,不定具体的型号。
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之前入围的品牌,进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采购。福建省之前也尝试过以1年为周期,但是收效不是很理想,主要是价格的波动问题。通过调整,最后福建省采取的是以半年为单位的供货原则。
邓东亮表示,协议供货周期的长短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有关部门监管到位,周期的长短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但是总体来说,对IT产品还是六个月比较适宜。另外,供应商往往都是以当时设定的协议供货价格给采购人供货,但是那时的市场价格已经有了很大的降幅,这给采购中心在实际的操作带来了很大阻碍。
在这种情况下,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会采取反拍和网上采购的方法,使没有入围的其他供应商进入,参与实际采购,以弥补周期问题带来的损失。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时常遇到的一个困惑就是,多次入围协议供货却没有给企业带来真正的效益,协议供货该如何解决中小企业中标不中单的现状
5、政策功能何处寻
■胡志敏
扶持中小企业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体现,协议供货对中小企业有促进的一面,但是,更多情况下,则排斥了中小企业。
入围后没有给销售带来促进。采购人大都认为大企业会更可靠,有些采购人甚至为追求名牌和产品的一些并不实用的功能,不惜提高采购成本。
因此,很多中小企业代表告诉记者,协议供货采购虽然有提高采购效率的目标,但也希望政府部门能有意识地采取措施照顾到落后地区的企业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某软件企业代表向记者表示,协议供货是大宗的、标准化的采购,要求产品的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软件产品最适合这种采购。作为中小供应商,在采购中会遇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比如说某些地区采购同一种软件竟然要分成两包来做,其中一包明确说要买国外产品等。
因此,国内的一些中小型软件企业都希望在协议供货中,采购国产软件的行为能够进一步量化及细化,并在采购中提高国产软件所占的资金比例。用倪光南院士的一句话来讲:把采购国产软件的比例作为一个指标纳入到干部绩效考核当中来。
央财经大学徐焕东认为,协议供货给采购人比较大的再选择权,采购人可能会因为品牌的偏好而倾向于采购那些大企业的产品,很可能在共同入围的情况下,真正被选购的是大企业产品。因此,在协议供货中应该限制采购人滥用再选择权力,尽量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已经有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负责人意识到了这一点,包头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海峰介绍,包头市将逐步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他表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有着天生弱势,作为政府消费者,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时也会有所顾忌。
为此,包头市以即将实行的协议供货为契机,一方面降低中小企业参与协议供货的门槛,要求根据标的额的大小制定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改进评审方法,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4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要求,给予中小企业优先待遇。”在满足采购需求情况下,中小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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