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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谁说了算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马磊  发布于:2007-01-29 17:03: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记者从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专栏中发现,《上饶市公检法司部门电脑及办公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再现指定品牌现象。其招标公告首段这样写道:“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受市公检法司四部门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以下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名称及数量:1、联想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共36台;2、联想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共62台;3、数码设备共16台(索尼7台、佳能9台);4、惠普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共8台;5、柯尼卡美能达数码复印机5台;6.夏普数码复印机5台等一共9包。总标的额近百万元。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运行多年,采购规模日益扩大,采购手段和方式也日益规范,取得了较大成绩。然而,在当前实际采购活动中,用户单位指定品牌和供应商进行采购的现象却日益见长。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扰乱了采购市场秩序,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不容忽视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格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如此多的法律界限,该项目为何还会出现指定品牌现象?对此,江西省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此项目负责人表示:“公检法系统用的产品比较特殊,采购人自己选择了这些品牌;其次,对于这种零星采购模式,我们也只能进行分包,然后集中采购。我们所指的‘公开、公平、公正’是在同一个品牌下不同经销商的竞争。”

  该理由似乎并不充分。公检法系统用的产品如果是专业用途可以部门集中采购,但是电脑、数码复印机等都属于通用产品,只要满足技术要求,谁家的都可以用。此招标文件明显的把除索尼等5家厂商以外的供应商排斥在外,而且明确指定了品牌,与法律背道而驰。

采购人强势是原因

  当记者与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深度沟通后,才明白原来采购中心也有很多难言之隐,这些压力、难言之隐主要是由采购人的强势地位所造成的。

  “由于我们此次是为公检法司四大国家政法部门采购,他们是强势机构。我们也知道此次公开招标已经踩到了《政府采购法》的红线,但是作为集采机构本身也是实属无奈。”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2007年我们将对工作进行调整,争取这种类似的零星采购,以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采购,从根本上杜绝变相指定品牌的现象。”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施的是专家评标制,招标结果应该以评标专家们客观、公正的评标结果为依据;采购人的意识不能成为采购项目的最终结果。

谁来制约采购人

  经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一些企业抱怨,目前限制和规范供应商行为的法规很多,但是很少有限制采购人权力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缺乏对采购人的监督及管理手段。

  因此,必须努力改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不能让采购人的意志左右一切,不能让采购人的主观意志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环境。

  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采购人暴露出的问题,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及时出台规范采购人行为的政策法规,如:采购人积极配合的内容与义务、对采购人的监督与控制、处罚主体部门与处罚措施等。控制采购人行为的政策法规草案要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并以政府名义对外发布,提高法规推行的层次与覆盖面,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协调控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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