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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莫把“产标”当行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杨霞清  发布于:2006-05-19 10:30:02  来源:计世网

  最近,三大计算机协会(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联名发布了《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建议书》。其中鲜明的指出,“在计算机产品招标采购中特别是由政府支持的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产品(例如CPU指定某公司的某种芯片,显示器指定某公司的显示屏等等)和某些厂商的私有协议,而应代之以标明招标采购方对计算机产品的技术和使用要求。”

  一直以来,政府采购都倡导公平公开,但在过去的政府采购当中,有一些标书上却白纸黑字的写上指定某一些产品品牌,把“产品标准”当作“行业标准”。这样的后果是,市场上其他企业的产品被无形中屏蔽在游戏外面了,用户的选择性也相应减少。

  其实,造成“产品标准”当作“行业标准”状况的原因并不是政府相关部门故意为之。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IT界的某一专业领域由一些厂商垄断着,这些公司的产品也几乎成为了政府用户唯一的选择,这让很多用户认为某产品品牌就是行业标准。而有的标书的制作单位图省事,直接把过去的配置拷贝过来,无意识地指定了特定的品牌和特定产品。但是,随着的市场竞争的激烈,某一个专业市场上往往拥出了多个竞争者。若现在政府采购中还采用指定产品,无形中把其他厂商关在政府采购的门外。

    在计算机招标、采购中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做法,实际是一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和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特有的某一特定品牌名称、产品或产品特性,应开展允许一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共同参与的广泛竞争。美国、欧盟和俄罗斯政府做也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取消IT招标书中将指定唯一的处理器品牌作为先决条件的类似局限或者明确规定不得在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

  对很多政府采购主体里说,是乐于见到“禁止指定特定厂商的特定产品”的结果。多一个选择,表明采购主体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而竞争的结果必然带来价格的降低。长此以往,带来的则是竞争环境的更加良性。这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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