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D IT采购惯性思维的“颠覆者”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程志娟 发布于:2006-04-21 15:15: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当前,在IT硬件产品采购中,关于“CPU技术指标”的描述一直是人们比较忽略的环节,而就是这个环节决定了AMD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命运。为了寻求自己公平的竞争地位,AMD一直都在致力于推动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特别是改变当前用户对于“CPU技术指标”不规范的描述方式。
在市场中完成了从追随者到领导者的角色转换后,AMD要想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有所为,必须要颠覆人们现有的惯性思维,但这条路似乎并不平坦。
4月初的一个下午,AMD计算产品部战略及OEM业务中国区总经理——潘晓明,依旧是步履匆匆,笑容可掬地出现在记者面前。“与3个月前相比,现在AMD产品入围了更多省的IT协议供货采购名单。尽管如此,这与AMD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战略目标还有一段距离。”潘晓明欣慰中仍透露出对市场拓展的“不满足”。
被“习惯”掩藏的错误
其实,AMD要想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中有所突破,面临的不仅仅是竞争对手的压力;而更多的障碍是来自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于IT硬件设备采购环节中对“CPU产品”的忽视。
“前段时间参加一个会议时,有人说,在中国的政府采购招标中,不应该存在有指定品牌的事情发生。
我给他们提供了实例:标书上写着‘奔腾XXX’。AMD当然不能提供奔腾产品,这就意味着AMD和OEM基于AMD的产品都会出局。”
“当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中的问题表现为把‘产品标准’作为‘技术标准’使用。很多政府采购用户并没有意识到这个事实,以为‘奔腾4’是一个行业的标准,其实‘奔腾4’就是一个‘产品的标准’。后来用户明白,指定CPU是把‘产品的标准’当作‘行业的标准’,这与汽车采购指定‘排气量’并不一样。”潘晓明补充说。
业内人士分析,“IT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比较复杂的一部分,特别是计算机采购,因为每一个计算机的关键部件如CPU、硬盘、内存,都会对机器的性能和用户的使用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但由于一些习惯因素的存在,采购用户在购买时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或对这方面的了解不够深刻,所以就导致了在采购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指定整机相关部件产品或品牌的现象。”
一种惯性思维的形成具有很多历史因素,回想当年Intel在一家独大迅猛发展时,今天的结果似乎也是一种必然;当AMD完成了技术与实力储备后,要想改写这种局面确实并不轻松。毕竟“建造者”与“颠覆者”所付出汗水不可能成为正比关系。
“颠覆者”的脚步
AMD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中所遭遇的尴尬,在其他国家同样经历过。采访中,潘晓明列举了政府采购国际反垄断经验中部分国外案例。
“今年4月,欧盟在2004年要求所有成员取消“招标书”对惟一品牌的指定。德国、意大利、荷兰正在修改招标的内容,以防止标书内容出现偏差。俄罗斯的贸易副部长也要求俄罗斯联盟对供应商执行中立标准。
美国、俄罗斯、欧盟成员国政府认为:招标中不能产生指定惟一CPU行为。正确的做法是指定两家以上的CPU,通过独立机构进行性能测试。”
据相关调查机构对中国计算机产品采购量的2005年报告中指出,政府与企业采购量以大约12%递增的速度发展。每年大约1000多万台的采购中,各个品牌产品的同台竞争可以为国家节约非常可观的资金和能源。
今年3月,针对目前IT采购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三大IT协会曾对外正式发布《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制造商的特点产品的建议书》。该《建议书》呼吁推进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采购、招标领域构建一个有广泛厂商参与的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会长陈正清表示,“《建议书》倡导的原则,可以使政府采购的最终用户拥有更多选择,从实际应用出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技术,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
潘晓明强调,“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造成的结果是:采购的不一定是最好的、最先进的产品。因为指定品牌造成垄断,抑制了科技创新与采购成本的降低。”
业内人士分析,AMD致力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取得突破,是AMD完成拓展中国市场战略目标的一个战术环节。如果AMD不突破政府市场的瓶颈,将意味着其战略合作伙伴的产品同样无法在政府采购市场的争夺战中胜出。而当前任何一家硬件厂商都不会放弃政府采购市场。所以,AMD只要“颠覆”了政府采购对IT产品采购的惯性思维,也就意味着完成中国市场布局的一大步。
相关链接:
各国政府在消除政府采购中指定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的行动
阿根廷 2004年9月 将AMD列入政府CPU供应商名单。
奥地利 2005年1月 禁止指定特定品牌。
巴 西 2005年3月 政府会同AMD,Intel及其他制定计算产品采购的新技术标准。
法 国 2004年3月 禁止使用品牌名称,也禁止使用被该部分视为歧视与排他的“最低频率要求”。该部建议将标准作为频率要求的一个可行替代方案。
德 国 2004年10月 禁止在采购中指定品牌。
爱尔兰 2005年9月 禁止指定品牌,或使用有利于某一品牌产品的技术标准或专利等。
意大利 2005年1月 禁止在笔记本、服务器采购招标中使用有倾向性的语言。
日 本 2005年4月 规定IT采购必须以透明、公平和保证公平竞争的方式来进行。此外,它还禁止行政机构仅仅使用品牌来表明需求,同时,对需求的文字表述也必须保持中立。
瑞 典 2005年3月 禁止指定特定品牌。
英 国 2005年8月 规定在涉及CPU的采购中,不得使用对特定品牌有利的限定,包括品牌,专利,商标,技术方式,产品架构等。
美 国 2005年4月 要求在合同条款中使用客观标准与性能指标,同时应遵从限定品牌使用的美国《联邦采购条例》(FAR)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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