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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耗材业三大典型案例回顾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04-10 14:28: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国是世界公认的加工制造基地,耗材加工也不例外。据统计,中国通用耗材企业80%以上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尤其是美国。关注国外的专利,尤其是通过专利诉讼了解OEM的专利策略情况,会对国内企业出口有一定的参考指导意义。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案例。

  美国 HP VS.Repeat-Type 惠普诉败

  惠普公司依据其专利生产和销售了不可重新灌注的墨盒,并在墨盒上标明“立即扔掉旧的墨盒”。被告公司购买了惠普公司的新墨盒并改造为可重新灌注的墨盒进行销售。惠普公司对被告提起诉讼。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当惠普公司在没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销售被专利保护的产品时,买方及随后的买方就获得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的默示许可,但不包括再造专利产品的权利。被告的改造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因为被专利保护的墨盒没被破坏或变得有缺陷。被告的改造改善了该专利墨盒的应用性,不是不允许的“再造”,更近似于对不成熟的修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类似修理”,而不是“再造”,不构成对惠普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德国 CANON VS. Pelikan 佳能胜诉

  Canon公司于1999年起诉Pelikan公司侵犯其EP0655336号专利,其主要保护的是“T型隔板分隔腔室”,Pelikan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该专利缺乏创造性,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前有四篇相关的专利文献已公开了该项技术,专利法院尚未就该专利是否无效作出判决。

  杜赛尔多夫地区法院判决专利侵权成立,Pelikan认为CANON公司侵权举证不力,杜赛尔多夫法院应当等待专利法院的无效判决从而确定是否侵权。但是杜赛尔多夫法院认为Pelikan提出的四项在先技术文献与该专利的发明点相去甚远,不足以破坏该专利的创造性所以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日本 Epson vs. ST Sanyo 爱普生撤诉

  2000年9月5日,Epson 在日本起诉 ST Sangyo以及Elecom公司侵犯其日本专利JP 2696828,该专利主要是关于墨水的成份。ST Sangyo公司向日本专利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有两点:一是Epson公司作出该发明的基础不存在,另外一点是Epson的该项专利已被在先技术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日本专利局确认Epson公司该项发明创造已被数篇在先文献所披露,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宣布该专利无效。有鉴于此,Epson对上述侵权案件进行了撤诉,该案于2001年1月2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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