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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协议供货有章法——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欧阳青波一席谈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徐杰  发布于:2005-11-30 13:21: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IT产品协议供货在全国各地风风火火地发展起来,其方便快捷、高效率也获得了各方人士的一致好评。各地方在协议供货的开展上也都有自己的方式,江西在这方面可以说推行的比较顺畅,其经验也值得借鉴。

  为做好省直单位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从去年开始,江西省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计算机、液晶显示屏、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IT协议供货推广开来。

  欧阳青波介绍,江西省直把协议供货的有效期定为6个月,采购的产品均在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和非中标机型。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液晶显示屏、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向省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经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向协议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

  各协议中标供应商依据确认,必须确保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优惠后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价、承诺服务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售后服务。

  欧阳青波说,江西省采用了“政府采购协议供应价=中标市场价经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这一价格公式,已经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很好地处理好了价格这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推动了协议供货制度的良好运行。这一方法也得到了兄弟省份的认可,很多省市都来交流经验,对我们这一做法表示了认可。

  另外,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和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上报一次价格,所上报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必须与对外发布价格相同;如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产厂家统一调价,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调价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和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有关调价信息。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对政府采购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投标报价折让幅度,并保证售价不高于市场售出价格。

  据了解,对违约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在“江西政府采购网”上曝光,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投标活动。这样就很好地对供应商起到了约束作用。

  正是制定了针对性强、扎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才很好地为IT产品协议供货的开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拉动作用。看来,任何措施的推行,能做到有章可循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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