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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更新 靠供应商“主动”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余海玲  发布于:2005-11-02 14:52: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施协议供货,这在各地都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在确定协议供货商资格招标方案时,都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该招标结果的有效期,即“多久招一次”。但是各地确定的协议供货结果有效期都不统一,有三个月的、也有半年或一年的。

  在考虑影响协议供货的周期的诸多因素中,最有分量的莫过于产品的价格波动大、型号变化快的问题了。众所周知,价格、型号更新快是IT产品的共性。“因为IT产品价格型号变动很快,所以,有效期不能太长,我们决定3个月一招。”关于这样的解释,我们已经听过很多遍。但是事实上,能否由此保障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或达到招标时确定的优惠率呢?显然光靠“通过缩短有效期”是不够的,即使缩短到“一月一定”也未必跟得上产品价格变化之快。当然,“一月一定”也只能是假设,因为那样操作的成本太大;供货商名单更换太快的话,也不方便采购人的采购,或许还会为采购人抱怨政府采购不方便增加筹码。

  因此,记者认为,价格更新,主要还是靠入围供应商主动及时地更新价格。这也不是说,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在价格方面就束手无策了。那应该怎么做呢?除了确定一个合理的周期外,还应该通过机制设定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价格,保证政府采购的价格优势,更好地体现协议供货方便、快捷、价低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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