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采购雾区-解析政府采购之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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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最合理吗?
据了解,不论是招标公司还是采购单位,很多都表示他们的相关项目大多数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那么,公开招标方式是最符合阳光工程原则的吗?它是不是所有政府采购最终的追求模式?
卢女士称西北国际招标公司的项目大约有99%都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既使在招标开标后在前提不能满足时,也是由业主经过请示采购管理部门来完成。但是,对招标公司来说,这个工作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他们当然希望这个公开的比例更高了——记者不知道她所指公开是不是公开招标方式。
浪潮集团的房先生说:“这涉及到我们对招标的理解。尽管招标在企业、政府中都存在,但招标的模式可能不相同。其实,公开招标方式在政府行业里应用的是最多的。通过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政府行业里,我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比例大约占到了50%以上。”
房先生补充道:"另外,很多采购单位认可了浪潮的产品,它不需要再次采用高成本的招标,在很多时候也采用简单的询标、竞价等追加采购。目前,从我们整个采购比例来看,政府占到了我们约20%左右的比例。另外,我们主要在中小企业和其它行业有一定市场,也是公开招标的。"可见,浪潮还是非常重视公开招标方式的。另外,深圳科士达公司那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先生也曾明确地告诉记者,他们当然更希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了,因为这样会更加公平些。
联想的陈先生却认为,公开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其中的一种形式,还有其它四种方式,只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这些都是许可的。他说:"即便你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是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的。其它象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采用协议订货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因为公开招标代价太大,但是它的时间经济成本也很大,特别是需要较长的周期。"
其实,在这里监理的作用就体现的较为明显。监理一词一般出现在工程项目中,对过程监督检查,评标组应该有监督组。一般集成类的项目可以参照工程项目进行操作,工程类都要求有监理。因为集成项目比较复杂,对用户提出的需求,到最后都要求有一个验收,包括一些过程的监理。
陈先生说:"在我印象中,政府采购中的评标首先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之下,也接受必要的监督、监理,一直按这种模式在做的。你提到的可能是在一些不规范的采购模式中逃避了这种监理。尤其现在的一些大型采购项目中,都有纪委、审计的人员参加,包括国家的一些大型项目,审计是提前介入。
可以看出,国家很看重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能力。政府采购法指定至少有五种招标方式,但是,采购法也指出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招标方式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因为它们对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反映程度是不同的。同时,很好的法律需要参与的各方很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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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目标能实现吗?
分包采购更加体现专业化的要求,选择分包招标就是为了选择专业服务。但是对有些集中采购来说,业主有时会提出另一种要求,即不喜欢联体投标。这实际上与分包招标的本意是相违的,这样做很难达到专业化服务目的。政府采购实现专业化服务真得很艰难么?为什么会这么做?
对此,招标专家指出这个跟项目有关,不能一概而论。集中采购的协调工作、管理工作的成本都很高,采取以单包为评标依据,多标采购,可以选择比较合理的价格。在公开前提下,绝大多数采购单位期望以少的价钱带来比较多的收益。但是,目前来看,采购总包的不多,这主要和项目性质有关。
联想的陈先生指出:"集中采购,象集成类采购,由一家集成商中标,这些都是法律许可范围内允许的。我基本认定,这(应该采取分包的,而采取了总包)只是部分想法,不代表全部,也不代表主流。
对于类似集成项目,对集
成商的资质都会有明确的标准来考核,包括对集成商来讲,最后落实到也会向各家优势专业厂商来分担政府采购,只不过是由集成商代理用户来执行这种分包的形式而已,而真正核心的竞争和招投标精神并没有改变,都是为了用户能够得到最大的便利和满足应用,不是是与非的问题。"
联体中标虽有专业服务的优势,却还存在着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弊端,就是分摊的责任问题。在这点上,应该充分体现项目评测专家的作用和价值。
采访后记:
1. 分包招标,可以体现专业化服务;
2. 分包招标中,很可能出现联体中标;
3. 有些采购单位不愿意选择联体中标,除了主观喜好、成本核算等因素之外,还有对责任分摊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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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违规界限不明
最近,记者在对陕西、北京、山西、江苏等省的一些招标公告进行对比时发现,有很多采购内容相似的IT招标项目,例如,中学用PC、语音室设备等,大多数地方都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陕西等地却有一些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带着这种困惑,记者访问了一些技术专家和相关人士。
"这个问题,不应该问我们招标部门,而是问监管部门。"西北国际招标公司的卢女士说。当然,这些项目并没有一起是由该招标公司执行的。
除了中央的政府采购法,一般各省各市,包括地级市都有相应的规定。一个项目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肯定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也肯定是有原因的。卢女士强调:"监管部门也不能违法呀!可能你从表面上看各项都满足,但是从实质上来说,可能还存在着不满足的条件,只是你没有看到而已。作为监管部门,它也不敢违背政府采购法,它肯定能找出理由。但对于我们来说,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来执行。如果你要采用这种方式(竞争性谈判),你肯定要经过它审批。假如招标后发现一些问题要转入其它的采购方式的时候,也要经过监管部门同意,要不然这是做不到的。"
对于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招标方式显然是正常的。卢女士指出:"一个项目有一个项目的性质,一个项目有一个项目的条件和要求,可能都不太一样。总之,这个问题有点大。招标中,如果价格不好估算,你可以先把方案拿出来,必须得有一个方案;或者你提功能,我要实现满足这个功能,需要多少价钱。一般是需要有这个过程的,这个具体项目不太一样。"
联想的陈先生说:"只要是在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内,无论采用哪种都是合法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五种采购方式都是法律许可的。关键在于一旦确定某种方式之后,你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去执行的。在采购法中,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是规定了不同的采购方式,是作为三类不同性质的采购区别对待的。各方都是规范执行的话,是会共赢的,采购方是会采购到相对最好的产品和服务的。不存在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吃亏的现象。"
随着技术的成熟,有些IT产品进入了同质化时代,这样的产品已很难满足竞争性谈判的条件。浪潮的房先生认为,对于政府采购来说,某个产品适合或不适合公开招标方式,这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要考虑公开招标这种方式对于招标的要求是否全面。例如,象服务器这样的产品,有很多内涵的东西并不能体现出来。而我们的政府采购价格分占一个绝对的比例,这就忽视了厂家在增值方面的工作价值。所以,他认为招标单位应当用一个完善的衡量标准来评价这种产品。房先生针对具体产品,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象打印机或者电脑,标准化程度高,比较适合。但是,象服务器、集成方案、系统集成就不同。在这方面,国家一些大型单位也采取公开招标,但他们的招标不是看谁的价格最低。"
针对西安市政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UPS的项目,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内UPS厂商——深圳科士达。据该公司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技术人员称,尽管UPS的价格相对难以估算,但还是有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的。科士达公司对国内大大小小的单位都实施过此类工程,但是绝大多数都是采用了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据他介
绍,深圳科士达公司以往所实施的项目中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所占的比例大约为99%。他强调,采用竞争性谈判,当然是对采购方有利了,他们可以通过一轮一轮的谈判和你砍价,而忽略了对不同技术性能的评价。
采访后记:
法律总是在问题出现之后才被制定,而错误总是在问题出现时产生。要做到公平、公正,仅靠法律约束是不够的,更多地需要自我约束,有人肆意践踏别人的权利,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可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几种违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可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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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会投诉吗?
9月11日,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开始施行。回顾以前的采购活动,供应商怕投诉,主要是怕得罪采购单位。那么,这个法律颁布之后,这种情况是不是有所转变呢?
西北国际招标公司的卢女士说:"这是肯定的,市场是慢慢培育的。五年前,刚开始招标的时候,根本不存在投诉不投诉的问题。那时候,不中标是不作解释的,国家有明文规定,这都是八几年的事了。随着市场的完善,市场的主体不仅仅有采购单位、招标部门,还有投标单位呀,这才能构成一个市场。它应当伸张自己的权利。
原来,国家不允许说;到后来,国家允许说自己却不敢说;再到后来,投标商敢于伸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有一个过程的。市场培育起来,慢慢形成了一种习惯,它就会由不敢到敢做这件事了。这肯定是有好处的,现在投诉率大大提高了,并不完全是坏事。投标商有不明白的或者其它的都可以说出来,我们鼓励规范这一个市场。"
法律已经颁布施行了,可见厂商的呼吁已经得到了肯定。但是中国人讲究一团和气,假如有家厂商投诉了采购单位,会不会在以后的招标中受到不良待遇?
招标公司称,现在尤其是国外的企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申张,是比较积极主动的。我国已明文规定厂商有解决问题的途径。投诉是非常正常的,是对整个招标工作进行改进的一种方式。
"我们也遇到过投诉情况。这是我们自己的监督程序里,我们在开标大会要宣布一个投诉电话的。你对这个过程有异议话都可以打电话或者来人。我们很注重招标质量,是鼓励投诉的。"卢女士补充
道。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赋予一定的权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联想集团的陈先生说:"在以往,联想已经和财政部或者说政府采购机关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把遇到的问题、困惑尽快的反映给政府采购部门,也得到了一些很好的响应,这是我们很高兴能看到的事情。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一员,也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促成国内阳光工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更好实现。"
采访后记:
1. 供应商为什么不敢说?是因为没有人给他说话的权利;
2. 供应商为什么还是不敢说?是因为它还没有发现说比不说有更大的必要;
3. 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信守“永不当头”,这是厂商不愿意投诉的传统因素。
随着《政府采购法》及其细则的相继颁布实施,采购环节中的各种暗箱操作逐渐减少,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明显提高,维护了采供双方的正当权益。但政府采购中,依然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在IT产品、工程和服务领域,矛盾更为突出。
本文通过五大部分十三个专题提出20余个具体问题,并对这些矛盾进行了分析探讨,但仍然不够全面,有些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提出的层面上。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学者刘俊海先生曾指出,尽管《采购法》已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但对其中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等要求不明确。类似问题在这里就没有提及,主要是限于文章篇幅和个人能力。政府采购法总是和公正公平有一定的距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有人再次呼吁双方拿出真诚。他认为,尽管现在谈到这个词,大家会感到虚。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更需要这种真诚的感觉。
供应商们也倡导双方能严格按照招标要求,相互尊重。如果不按照规则去做,也是践踏对方的权利。面对政府采购,IT厂商既希望"输得明白",也希望"赢得清白"。哪怕是在某一个标上不成,以后也可以赢得客户的信任。
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采供双方都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以上问题是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虽然比较泛,却代表了许多普通公众的理解水平。在IT或其它类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中,双方都可能遇到类似问题,在此权作抛砖引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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